号: 003187237/202112-00002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2-02 08:5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哪些情形可以进行纳税信用修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哪些情形可以进行纳税信用修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02 08:5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0

答: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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