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罚〔2021〕1001号
安徽达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300784922651C)
宿州市萧县地税稽查局(因税务机构改革,现交于我局)于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该单位2014年度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757514.71元×5%=87875.74元,已申报缴纳7674.51元,少申报缴纳80201.23元。
2016年度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已申报缴纳增值税2837998.45元×5%=141899.92元,已申报缴纳86434.85元,少申报缴纳55465.07元。
2014年至2016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5666.3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5666.3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7833.1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7833.1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