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78X/202008-00059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8-12 14:5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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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8-12 14:55 编辑:dsj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我省税务系统农产品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参考借鉴周边省份核定扣除试点的经验和标准,选择了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具体行业标准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开展扩大试点,同时对前期已经试点的部分行业试点方法进行调整,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核定扣除方法的选择

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上述行业范围内的产品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生产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因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的,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调整部分行业核定扣除方法和内容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植物油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本公告公布了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明确了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自实行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公告规定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为方便试点纳税人核算,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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