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政策解读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事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要指示为新时代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通过立法形式将指示精神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安徽落地生根的根本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制度协同需要。2022年1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通知,决定在安徽、浙江等11个省市开展以机关运行保障地方立法为重点的法治化创新试点。在长三角地区,上海市已于2022年9月出台《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浙江省也于2023年11月公布《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作为长三角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亟需通过立法补齐制度短板,实现与沪浙地区的政策协同、标准共建和信息共享,推动区域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一体化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推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涉及资产、经费、资源、服务等多个方面,在服务中心工作、控制运行成本、提升施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照《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关于推进集中统一管理、落实“过紧日子”、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的工作要求,我省原有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存在部门职责不够清晰、资源配置不够集约、保障标准不够统一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强化机关运行法治保障,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制定过程
《条例》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工作,将制定《条例》列入2023年至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及省政府2024年、2025年立法计划。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开展起草工作。省司法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赴宣城、合肥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求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对分歧意见逐一研究协调。在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2025年4月1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025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研究,作了全面修改,将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池州、马鞍山进行了调研,并多次召开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25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于11月27日表决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我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借鉴外省特别是上海、浙江立法经验,全文共计7章3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构建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围绕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晰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条例》明确:一是适用范围,规定本省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运行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二是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规定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遵循依法、绿色、集约、公开、安全的原则。三是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下级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职责;各级机关承担本机关运行保障职能。四是推进标准化、社会化、数字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和社会参与机制,完善机关运行保障信息平台,推进保障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智能化。
(二)构建节约集约的资产管理体系。围绕加强机关资产管理、提升资产使用效益,《条例》规定:一是构建“财政部门综合管理、机关事务部门具体实施、使用单位日常维护”的三级管理体制。二是机关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机关用地。三是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的“四统一”管理,推行办公用房使用凭证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使用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四是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推行集中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五是健全资产盘活机制,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处置利用;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所需资产,优先通过借用、租用、调剂等方式配置。
(三)构建规范透明的经费使用体系。强化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条例》规定:一是健全定额标准体系,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据此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二是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各级机关根据保障资源配置现状提出保障需求,对新增资产配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维修等进行计划管理。三是统一组织事项经费保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及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等事项,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四是执行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工作,并加强结果应用。
(四)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体系。聚焦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优化机关运行效能,《条例》规定:一是推进服务集约化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服务资源。二是规范公务接待,对国内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明确接待范围,制定接待标准。三是优化公务出行保障,推行公务用车统一调度使用,建立健全跨区域公务出行服务保障机制,跨区域公务出行一般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四是严格精简会议、节约办会,执行会议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五是推进集中办公,推动服务保障资源共享共用。六是加强集中办公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协调机制。七是建立健全机关运行应急保障机制,指导有关机关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八是倡导便民利用,在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推进机关公共设施便民利用。
(五)构建绿色低碳的资源节约体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条例》规定:一是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工作方式。二是推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利用数字化、智能化等方式加强能源消费监测统计和考核。三是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励节能改造,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降低能源消耗,依法推进机关老旧建筑节能改造。四是推行绿色采购,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以及再生产品,带头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五是防止餐饮浪费行为,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建立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六)构建严密有力的监督管理体系。以强有力的监督保障制度执行,《条例》规定:一是加强主管部门监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压实相关部门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三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机关运行保障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下一步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安排
为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学习宣传和普法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条例》作为2026年度普法重点内容,加强宣传解读,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内刊,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实践成效。9月份将在省法治宣传基地举办主题展,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指导各级机关加强《条例》学习,全面掌握法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二是做好配套制度“立改废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加快制定《条例》释义,会同相关部门围绕实物定额、公务用车调配更新、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评价、国内公务接待服务、安全生产管理等重点领域,研究出台配套文件和细化标准。指导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现行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做好立改废工作,确保上下衔接、执行顺畅。三是开展监督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适时组织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违反规定的及时督促整改。总结推广基层创新经验和典型做法,确保“两个更好服务”“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等要求落到实处,以高水平法治保障服务安徽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