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56/202206-0001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2-06-13 发布日期: 2022-06-13 09:28
文  号: 宿行管〔2022〕2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开展2021年度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科 政策咨询电话: 3049868

关于开展2021年度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6-13 09:2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6

关于开展2021年度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运行成本管理,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管办〔2022169号)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皖管办〔20228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度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次统计范围及主要内容与20192020年度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保持一致。

统计范围包括市政府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本级及其附属的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

统计调查内容为单位基本信息和统计年度财政拨款总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机关运行成本以及单位资产、办公用房、三公经费等情况。

二、组织实施

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实行统一布置、分级负责、逐级统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所属政府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和指导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做好工作推进、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市政府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本级,以及上述单位附属的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填写《单位基本信息表》、《机关运行成本情况表》、《机关运行成本相关信息表》等所有基础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盖章说明:表格第1页签字盖章,其他表格盖骑缝盖章。

主管单位要撰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电子版在系统中上传,纸质版连同基础表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检验各单位厉行节约工作成效的重要方式。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落实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组织专业队伍,周密部署安排,确保统计工作扎实开展。

(二)提升统计质量各单位要按照《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重点抓好数据填报和审核分析,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三)用好统计数据。各单位要加强统计数据分析运用,结合本单位实际,全方位分析和解读数据,丰富分析内容,创新研究思路,从数据中总结工作规律、找准工作改进措施,认真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提高统计数据分析和运用水平。

(四)严格保密要求。机关运行成本反映政府运行效能,统计内容广泛、信息量大、敏感度高。各单位要加强统计工作管理,严格落实数据保护措施和保密责任,严密防范失泄密和各类舆情风险。

(五)按时报送材料。市直有关单位应当于624日前将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附件: 1.列入统计范围单位名单

2.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

宿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宿州市统计局                          202269

 

联系人及电话:唐敏    3029102    18055783090


附件1

列入统计范围单位名单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信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供销社、市地震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房管中心、市投资促进中心、市残联。

 
附件2                       

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制定

        批准

20225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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