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56/201610-55301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0-12-25 18:3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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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宿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25 18:34 编辑:赵自立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除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本单位日常活动中,如遇现金收支,按以下制度办理。

2、开支范围:(1)节假日慰问老干部;(2)表彰先进奖励资金;(3)其他不能用公务卡结算项目。

3、现金支付手续要齐全,报销单据正确合法。出纳应在财务负责人同意、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后方可报销。

4、库存现金、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由出纳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科负责人负责保管。

5、财务科应配备保险柜,出纳应将各种结算凭证及金融券物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打乱密码,钥匙随身携带,人离门锁,防盗防失。

6、出纳人员要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7、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8、各科室如有收入,须及时上缴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各科室截留收入或坐支现金。

9、严禁将收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严禁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2、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3、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二、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借用资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审签,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后送财务科。

2、办理借款手续时,借款人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借款人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3、办理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

4、借用现金应在1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科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科通知其所在科室,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三、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填写单据报销封面,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附在单据报销封面之后。并在单据报销封面上经办人处签字,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6、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等支出项目的报销,分别按照《宿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4]299号)、《宿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4]300号)、《宿州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宿财行[2015]4号)、《市行管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宿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5]3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四、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1、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

2、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五、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3、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①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③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④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2、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3、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4、会计档案的借阅:①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②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③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④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⑤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⑥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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