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56/201612-55568 信息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0-12-25 08:3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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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收入管理制度

来源:宿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25 08:39 编辑:丁秀丽

为加强对本单位收入的管理,规范本单位的收入核算,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行政单位收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入项目与标准确定、票据开具与管理、收入收缴、会计核算等环节。

第一章 收入项目与标准确定

行政单位收入是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收入分类

(一)行政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是指行政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二、收入编制

(一)编制要求

单位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各项指标,充分考虑经济、政策和管理等发面的因素变化,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履行职能需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合理预测本单位收入规模,提高收入预算编制准确性。

(二)编制方法

1、财政经费拨款收入编制:按财政部门定员定额标准和单位工作计划需要据实编制,不得弄虚作假,虚编基础业务数据。

2、非税收入编制:单位在年初编制预算时根据各自的业务工作情况,参考以前年度单位实际收入情况,编制年度收入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并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根据征收计划返还比例,对非税收入返还资金安排支出预算。

3、单位在年中预算调整是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及时做好非税收入调整计划。预计增收应提出新增财力追加计划申请,预计减收不能完成年初预算的,将根据收入短收绝对额相应扣减有关单位支出。

(三)非税收入价格确定

本局主要的非税收入为房屋租赁收入,为确保国有资产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房屋租赁收入价格的确定应实行在出租前进行评估,然后再公开拍租或招租,并将结果报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细化房屋租赁合同各条款内容。

第二章 票据管理

一、使用票据

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和出借收入征缴使用专用票据,由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专用票据全称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安徽省财政厅负责对专用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票据使用规范

票据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审核等由专人负责,按《宿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票据使用安全。

本单位任何人员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章 收入收缴

一、收入和银行账户管理

本单位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均经过适当的授权与审批;所有的银行账户均得到适当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所有收入均及时足额地收缴至指定账户。

二、业务部门职责

业务部门要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交财务部门,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务部门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要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三、收支两条线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确保按法定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收入。

第四章 收入核算

一、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本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拨款”和“项目支出拨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本单位取得用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基本支出拨款”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拨款”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财务部门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行政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财务部门根据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如行政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间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其他方式下,实际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收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等科目。

5、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四)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本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房屋租赁收入、从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资金、库存现金溢余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的类别、来源单位、项目资金和非项目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项目资金收入,还应当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属于其他收入的各种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四)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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