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宿州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宿行管〔2016〕47号
一、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1、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1台配置,另可适当配置单位公用台式电脑。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价格不超过4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2、笔记本电脑,可按处级以上干部每人1台配置;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作为公用,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价格不超过5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3、打印机,以联网打印、共享使用为原则,根据需要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及票据打印机,A3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处级以上干部每人可配置1台A4打印机,每间办公室可配1台A4打印机。A3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000元,A4打印机价格不超过1500元,票据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4、中高速复印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价格不超过12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5、传真机,处级以上干部每人可配置1台,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价格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6、投影仪,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0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7、扫描仪,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价格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8、配置打复印、传真、扫描多功能一体机的,数量标准比照打印机,价格不超过4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同时减少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配置数量。
9、数码相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价格不超过3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10、电视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11、碎纸机,每个科室可配置1台,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价格不超过8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12、空调,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但已配备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再配置独立空调,分体式空调价格不超过3500元,柜式空调价格不超过7000元,原则上8年内不予更新。
二、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办公桌椅,按实有人数每人1套配置,其中处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500元,科级及以下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2、沙发(含茶几),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套沙发茶几,处级办公室沙发茶几总价不超过3500元;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沙发茶几总价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3、桌前椅,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每张价格不超过3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4、书柜,每个办公室可配置2组书柜,每组价格不超过12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5、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价格不超过10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6、保密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价格不超过16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7、茶水柜,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个茶水柜,价格不超过8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8、会议桌,根据会议室大小配置,每平方米价格不超过4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9、会议椅,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每张单价不超过4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三、本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需配置标准。在配置具有日常办公设备功能的专业性设备时,要相应减少日常办公设备的数量。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要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符合财政部公布的节能产品目录、环保目录的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