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2507-00002 信息分类: 信用管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7-03 发布日期: 2025-07-03 11:14
文  号: (宿)应急罚〔2025〕危化-5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罚〔2025〕危化-5号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罚〔2025〕危化-5号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7-03 11:1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应急罚〔2025〕危化-5 号

被处罚单位:萧县昆仑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394375613U)

地址:孤山村生态大道北侧

邮政编码:235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聂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7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5月27日,萧县昆仑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向宿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宿州市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高压管线部分(1#阀室~曹村计量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经对该公司申报材料查看时,发现该公司已完成该项目建设。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账号955883131200012401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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