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2504-00014 信息分类: 信用管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4-22 发布日期: 2025-04-22 15:5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罚〔2025〕危化-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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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罚〔2025〕危化-3号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4-22 15:5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应急罚〔2025〕危化-3

被处罚单位:宿州市蓝特科技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UAYE63E)

地址:宿州经开化工园区金江三路251

邮政编码:23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硕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98******9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311日,宿州市应急管理局赴宿州市蓝特科技气体有限公司进

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年产食品级二氧化碳3万吨技改项目试生产时间为202434日至202533日,试生产时间已结束。企业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级二氧化碳生产装置依然处于生产状态。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并处人民币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699.1元(叁万叁仟陆佰玖拾玖元壹角)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账号95588313120001212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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