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煤安罚〔2024〕10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应急)煤安罚〔2024〕10号
被处罚单位: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芦岭煤矿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 邮政编码:23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为军职务:矿长联系电话:0561-4972365
违法事实及证据:1.Ⅱ887机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在测试瓦斯断电时,安全监控系统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实现应急联动,2.Ⅲ1024风巷联巷带式输送机堆煤保护设置在主滚筒边缘外侧。以上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行为1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行为2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安徽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34130024001163985397)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宿州市埇桥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