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2403-00037 信息分类: 信用管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3-27 发布日期: 2024-03-27 15:4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罚〔2024〕2号)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罚〔2024〕2号)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27 15:4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应急罚〔20242

被处罚单位:宿州海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宿州大道1083号 邮政编码:23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3****078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14日,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交办群众举报事项(举报内容:宿州海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有多名无证焊接人员从事焊接作业),随后立即安排宿马园区管委会进行核查处理。118日,经宿马园区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群众举报属实,该公司2名焊工未持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34日,经宿州市应急管理局询问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埇桥支行, 账号 95588313120000981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 关规定强制执行。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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