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01/202412-00019 信息分类: 审批结果
发布机构: 宿州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发布日期: 2024-12-30 15:09
文  号: 宿统函〔2024〕2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实施《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制度》的函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实施《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制度》的函

来源:宿州市统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2-30 15:0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4

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申请继续实施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制度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继续实施该项统计调查制度。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印发的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调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批准机关为宿州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有效期至202712月。

贵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并向统计局能源科提供调查数据。实施期间制度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科存档。

 

宿州市统计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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