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实施《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制度》的函
来源:宿州市统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2-30 15:0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4
市城市管理局:
贵局《关于申请继续实施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制度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继续实施该项统计调查制度。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印发的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调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批准机关为宿州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有效期至2027年12月。
请贵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并向市统计局能源科提供调查数据。实施期间制度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科存档。
宿州市统计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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