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7501/202312-00079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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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告,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发布时间: | 2024-12-20 10:06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
索引号: | 003187501/202312-0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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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内容分类: | 公告,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发布时间: | 2024-12-20 10:06 |
文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
索引号: | 003187501/202312-00079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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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宿州市统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10:06 | |
文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名 称: | 宿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 |||
政策咨询机关: | 暂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暂无 |
宿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序号 |
权力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1 |
行政处罚 |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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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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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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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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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3 |
行政处罚 |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