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宿州城市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的函
来源:宿州市统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7-03 16:0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4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单位《关于开展“城市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批准后的调查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印发的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调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机关为宿州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6月。
请贵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向市统计局提供调查数据。实施期间调查方案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送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科存档。
宿州市统计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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