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72/202011-00004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1-06 16:4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公众反馈】宿州市审计局关于《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意见征求情况的说明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公众反馈】宿州市审计局关于《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意见征求情况的说明

来源:市审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06 16:41 编辑:审计局

宿州市审计局于2020915日向相关部门公开征集对《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意见建议,征集建议截止日为2020923日。

截至2020923日,17家反馈意见,其中无意见15家,有意见2家:

无意见15家: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州交通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教体局、宿州市民政局、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水利局、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州市科学技术局、宿州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

有意见2家: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其中:市公安局提出意见3条,采纳2条,未采纳1条。

建议第四条“对重要核查事项”修改为“根据核查工作需要”和第十一条“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修改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采纳。

建议第五条“核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修改为“核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和“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核查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核查。”中的“相应资质”修改为“不低于被核查单位资质。”,我局未采纳,理由为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依据所核查项目的大小来确定具体核查单位,与被核查单位资质无关。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意见1条,未采纳1条。

询问《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第九条的第(一)条“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结算不实等问题,应当移交其主管部门,由其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已经支付的审计费用和工程款怎么办?能否追回?是否有追回依据,我局未采纳,理由为 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七)串通虚报工程造价;”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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