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80/202311-00032 信息分类: 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及投诉
发布机构: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3-11-30 发布日期: 2023-11-30 15:3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30 15:3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1

为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年来涉旅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2年8月4日,陈某利用其某旅游有限公司宿州第一营业部业务员身份,以470元/人的价格,私自招徕蔡某等4名游客参加方特二日游旅游活动,并通过微信收取定金200元。2022年8月5日,陈某与游客蔡某签订旅游合同,加盖印花为某旅游有限公司宿州第一营业部的章,通过微信收取游客蔡某等4人剩余旅游费用1680元,合计1880元。2022年8月6日至7日,当事人陈某组织该4名游客前往芜湖开展方特二日游业务。经调查,陈某与蔡某所签订合同并非某旅游有限公司制式合同,且某旅游有限公司未曾为公司营业部配发公章,合同所加盖印花为某旅游有限公司宿州第一营业部的章系陈某个人私刻,蔡某等4名游客系陈某个人招徕组织。经调查询问,陈某承认其个人招徕组织旅游活动的事实。

当事人陈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网络招徕组织旅游者开展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陈某立即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8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案

2023年3月15日15时13分,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安徽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宿州胜利路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之中,在大门右侧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未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2023年3月16日,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3月31日16时00分前整改完毕。2023年3月31日15时25分,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安徽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宿州胜利路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之中,在大门右侧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证照齐全,当事人已完成整改,未发现违规经营行为。

当事人未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已及时改正了未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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