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44/202407-00011 信息分类: 投诉举报
发布机构: 宿州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4-07-30 发布日期: 2024-07-30 10:4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湿地保护修复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湿地保护修复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

来源:宿州市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7-30 10:4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9

第一条 举报范围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破坏湿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2.擅自侵占、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3.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5.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条 举报受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由宿州市林业局负责,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三条 对每起群众举报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

第四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条 接到举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符合受理范围的,要认真登记投诉情况。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第七条 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为名,扰乱湿地保护管理秩序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故意拖延时间、耽误查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湿地。

宿州市破坏湿地违法违规问题举报电话:0557-3925603;电子邮箱:szslyjbgs@qq.com

通讯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中路439号(林政资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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