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164X/202404-00022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4-04-26 发布日期: 2024-04-26 15:1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公众反馈】关于公开向社会征求《老汪湖蓄滞洪区控制运用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结果的公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公众反馈】关于公开向社会征求《老汪湖蓄滞洪区控制运用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结果的公告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26 15:15

一、征求意见情况

《老汪湖蓄滞洪区控制运用预案》征求了中共宿州市委宣传部、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宿州市民政局、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宿州市水利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宿州市气象局、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宿州市公安局、安徽省宿州水文水资源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灵璧县人民政府、宿州市河道管理中心等22家单位意见。

二、无修改建议的单位

中共宿州市委宣传部、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宿州市民政局、宿州市水利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宿州市气象局、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宿州市公安局、安徽省宿州水文水资源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电公司、武警宿州支队、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灵璧县人民政府、宿州市河道管理中心等16家单位反馈无意见。

三、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等6家单位提出反馈意见。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反馈意见:

1、“5.2.1调度权限”部分,建议新增以下内容:“老汪湖蓄滞洪区为淮河流域国家级蓄滞洪区,根据安徽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和省级行蓄洪区运用事预的通知》(皖防指办〔2024〕1号)。运用准备:市水利局、宿州水文局组织实时监测雨水情,开展洪水预报,及时向行蓄洪区防汛责任人,应急、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发布洪水预警。市防指及时发布汛情通告。市防指负责组织做好老汪湖蓄滞洪区运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湖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行蓄洪区内、附近河道水面交通车船、人员活动和治安等管控,行蓄洪区堤防和保庄圩堤防查险抢险力量集结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第一时间向省防指报告确认。运用命令:根据省防指命令,或报请流域防总、国家防总决定。市防指及时组织分洪,并加强现场管控和堤防水闸巡查防守,确保安全。控制闸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运用过程中加强监测,及时向市水利局、市防指报告工情、水情变化情况,确保工程安全。当发生流域性大洪水、重大险情等特殊情况,省水利厅直接以省防指名义开展行蓄洪区等重要防洪工程应急调度,重大决策报省防指决定。”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未采纳部分已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2、“3.1.1蓄滞洪区指挥机构”部分,鉴于蓄滞洪区防汛责任人为分管水利的副市长,建议将“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明确写为“指挥长:副市长(分管水利)”。

采纳情况:已采纳。

3、“3.1.3责任分工”部分,建议将市应急局职责内容修改为“负责转移人员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并及时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工作”。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责任分工过于简化,已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意见:

建议将“3.1.3责任分工”中市发展改革委职责内容修改为:“负责协调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蓄滞洪区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等防汛抢险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和建管工作。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采纳情况:已采纳。

宿州市财政局反馈意见:

“3.1.3 责任分工”中市财政局职责内容修改为“负责蓄洪补偿资金发放的监督、审计工作,保障救灾款及时到位,确保救灾工作的开展。”建议修改为“指导蓄滞洪区所在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水利、民政、农业、统计等主管部门对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理由:根据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6月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30号修改)“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采纳情况:已采纳。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馈意见:

负责贵药品的供应及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内容,建议删除。

理由:根据《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宿政办秘[2023]38号)文件精神,应急药品、医疗设备等生产供应和应急储备属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属市民政局或市红十字会。

采纳情况:已采纳。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反馈意见:

“3.1.1蓄滞洪区指挥机构”中成员单位内“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改为“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采纳情况:已采纳。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反馈意见:

“4.1预警发布”部分“各有关镇长或镇党委书记”改为“各有关镇党委书记或镇长”。

采纳情况:已采纳。

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依据《水利部关于明确汛期阶段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水防〔2024〕89号),今年入汛日期为4月1日。省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我省气候年景偏差,因时间紧、任务重,我局于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2日,在宿州市水利局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老汪湖蓄滞洪区控制运用预案》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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