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02/201912-00008 信息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2 10:5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02 10:54 编辑:住建局

一、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二、审批类型:即办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住建局

四、设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8号)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第十六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工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

五、申请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资料:

(一)中止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

七、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窗口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发证

八、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件

九、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33944

十六、监督电话: 0557-3053720

十七、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磬云路468号)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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