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512-00021 信息分类: 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5-12-23 发布日期: 2025-12-23 10:2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宿政地征〔2025〕6号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宿政地征〔2025〕6号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2-23 10:2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5


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宿政地征〔2025〕6

 

20251216,经国务院批准,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宿州市以《关于宿州市2025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宿〔202516,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598公顷(17.397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中:

地块一:东至苗庵镇苗庵村土地,南至苗庵镇苗庵村土地,西至塘,北至水泥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二:东至闵子路,南至规划泗水路,西至在建宿马园区文体中心,北至市民广场。(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三:东至垓下路,南至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蒿沟镇蒿沟村集体土地、康琦影业传媒(宿州)有限公司,西至蒿沟镇蒿沟村集体土地,北至蒿沟镇蒿沟村集体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1598公顷(17.3970亩),其中:农用地1.1598公顷(17.3970亩),含耕地0.7697公顷(11.545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一拟征收苗庵镇苗庵村大夏家一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0763公顷(1.1445亩)。其中:农用地0.0763公顷(1.144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2.地块二拟征收蒿沟镇两半昌村河涯昌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606公顷(3.9090亩)。其中:农用地0.2606公顷(3.9090亩),含耕地0.2028公顷(3.0420亩)。

3.地块拟征收蒿沟镇蒿沟村沟东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8229公顷(12.3435亩)。其中:农用地0.8229公顷(12.3435亩),含耕地0.5669公顷(8.5035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宿州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宿政地征补〔20254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宿州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6423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松林孜路与当涂路交叉口(西北角)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电话:0557-2186021)。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苗庵镇苗庵村大夏家一组、蒿沟镇两半昌村河涯昌组、蒿沟村沟东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hsz.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联系人:军,电话:0557-2186021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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