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政地征补[202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宿政地征预〔2025〕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金海街道百丽社区邵东组、岳家组、谭家组,和谐苑社区谷东组、谷西组,金城社区莫家组、洪学组,金江社区丁烟店组、张东组集体土地8.5190公顷(127.7850亩)。宿州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
地块1-1东至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用地,南至百丽社区集体土地,西至百丽社区集体土地,北至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用地。
地块1-2东至人民路,南至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用地、百丽社区集体土地,西至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用地,北至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用地、百丽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2东至宿州经济开发区用地、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用地、百丽社区集体土地,南至鞋城三路,西至安徽圣佳服装辅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用地、百丽社区集体土地,北至鞋城二路。
地块3东至陈河路,南至和谐苑社区集体土地、金城社区集体土地,西至人民路,北至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用地、和谐苑社区集体土地、金城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4-1东至金城社区集体土地,南至金城社区集体土地,西至宿州传化公路港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北至金城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4-2东至金城社区集体土地,南至金城社区集体土地,西至金城社区集体土地,北至金城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5-1东至金江社区集体土地,南至金江社区集体土地,西至金江社区集体土地,北至金江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5-2东至金泰七路,南至金江社区集体土地,西至金江社区集体土地,北至金江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6东至和谐苑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用地、和谐苑社区集体土地,西至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北至鞋城五路。
地块7东至金泰六路,南至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用地,西至宿州市诚志试剂有限公司,北至金江社区集体土地。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宿州市2025年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简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目的为宿州经开区规划支路(通济二路至人民路段)新建项目、地块3目的为宿州经开区鞋城五路东延(人民南路至陈河路段)新建项目、地块5目的为宿州四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2、地块4、地块6、地块7为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宿州经开区集中建设区2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2年10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宿州市鞋城扩展集中建设区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1年9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宿州市经开区东部扩展集中建设区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1年1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8.5190公顷(127.7850亩),其中:农用地8.5190公顷(127.7850亩),含耕地3.1364公顷(47.046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1拟征收金海街道百丽社区岳家组集体土地0.1596公顷(2.3940亩)。其中:农用地0.1596公顷(2.3940亩),含耕地0.1596公顷(2.3940亩)。
地块1拟征收金海街道百丽社区邵东组集体土地0.2266公顷(3.3990亩)。其中:农用地0.2266公顷(3.3990亩),含耕地0.1816公顷(2.7240亩)。
2.地块2拟征收金海街道百丽社区岳家组集体所有土地0.4073公顷(6.1095亩)。其中:农用地0.4073公顷(6.1095亩),含耕地0.2154公顷(3.2310亩)。
地块2拟征收金海街道百丽社区邵东组集体所有土地0.6124公顷(9.1860亩)。其中:农用地0.6124公顷(9.1860亩),含耕地0.6124公顷(9.1860亩)。
3.地块3拟征收金海街道和谐苑社区谷东组集体所有土地0.5077公顷(7.6155亩)。其中:农用地0.5077公顷(7.6155亩),含耕地0.5077公顷(7.6155亩)。
地块3拟征收金海街道和谐苑社区谷西组集体所有土地0.7274公顷(10.9110亩)。其中:农用地0.7274公顷(10.9110亩),含耕地0.4055公顷(6.0825亩)。
地块3拟征收金海街道金城社区莫家组集体所有土地0.9406公顷(14.1090亩)。其中:农用地0.9406公顷(14.1090亩),含耕地0.3314公顷(4.9710亩)。
4.地块4拟征收金海街道金城社区洪学组集体所有土地0.0304公顷(0.4560亩)。其中:农用地0.0304公顷(0.4560亩),含耕地0.0304公顷(0.4560亩)。
5.地块5拟征收金海街道金江社区丁烟店组集体所有土地0.4830公顷(7.2450亩)。其中:农用地0.4830公顷(7.2450亩),含耕地0.4074公顷(6.1110亩)。
6.地块6拟征收金海街道百丽社区谭家组集体所有土地2.2975公顷(34.4625亩)。其中:农用地2.2975公顷(34.4625亩),含耕地0.1369公顷(2.0535亩)。
地块6拟征收金海街道和谐苑社区谷西组集体所有土地2.0429公顷(30.6435亩)。其中:农用地2.0429公顷(30.6435亩),含耕地0.0645公顷(0.9675亩)。
7.地块7拟征收金海街道金江社区张东组集体所有土地0.0836公顷(1.2540亩)。其中:农用地0.0836公顷(1.2540亩),含耕地0.0836公顷(1.254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该批次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执行。青苗补偿标准为1200元/亩。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127.7850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户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的规定执行: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对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金海街道百丽社区邵东组、岳家组、谭家组,和谐苑社区谷东组、谷西组,金城社区莫家组、洪学组,金江社区丁烟店组、张东组范围内,采用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hsz.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金海街道办事处,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金海三路与外环南路交叉处东南方向150米,金海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刘军;电话:0557-3678790)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金海街道办事处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经开中心(联系人:贺凯;电话:0557-390078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宿州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金海街道办事处将于2025年9月17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宿州市2025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简图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