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507-00037 信息分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5-07-25 发布日期: 2025-07-25 16:0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政地征补[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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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政地征补[2025]4号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7-25 16:0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宿政地征预2025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苗庵镇苗庵村、蒿沟镇两半昌村、蒿沟村集体土地1.1598公顷(17.3970亩)宿州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

地块一:东至苗庵镇苗庵村土地,南至苗庵镇苗庵村土地,西至塘,北至水泥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二:东至闵子路,南至规划泗水路,西至在建宿马园区文体中心,北至市民广场。(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三:东至垓下路,南至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蒿沟镇蒿沟村集体土地、康琦影业传媒(宿州)有限公司,西至蒿沟镇蒿沟村集体土地,北至蒿沟镇蒿沟村集体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宿马园区苗庵镇防洪排涝泵站项目和宿马园区绿化提升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1598公顷(17.3970亩),其中:农用地1.1598公顷(17.3970亩),含耕地0.7697公顷(11.545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一拟征收苗庵镇苗庵村大夏家一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0763公顷(1.1445亩)。其中:农用地0.0763公顷(1.144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2.地块二拟征收蒿沟镇两半昌村河涯昌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606公顷(3.9090亩)。其中:农用地0.2606公顷(3.9090亩),含耕地0.2028公顷(3.0420亩)。

3.地块二拟征收蒿沟镇蒿沟村沟东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8229公顷(12.3435亩)。其中:农用地0.8229公顷(12.3435亩),含耕地0.5669公顷(8.5035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执行。青苗补偿标准为1200/亩。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3.9090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13.4880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的规定执行: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对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苗庵镇苗庵村大夏家一组、蒿沟镇两半昌村河涯昌组、蒿沟村沟东组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hsz.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松林孜路与当涂路交叉口(西北角)】(电话:0557-218602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电话:0557-2186021)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宿州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将于2025823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宿州市2025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简图

 

 

 

                                                    2025725

宿州市2025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简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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