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310-00041 信息分类: 征地管理政策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3-09-15 发布日期: 2024-04-11 16:07
文  号: 皖政〔2023〕6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来源:省政府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11 16:07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片的,按周边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1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3915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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