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110-00057 信息分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09-30 14:55
文  号: 宿政地征补〔2021〕51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宿州市2021年第34批次)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宿州市2021年第34批次)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9-30 14:55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将宿州市2021年第3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宿马园区坝下路、二期公租房西门支路、新汴河匝道工程、雨山路项目(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集体土地3.6158公顷,其中农用地3.3982公顷(耕地3.3313公顷)、建设用地0.2173公顷、未利用地0.0003公顷。

地块一:位于蒿沟镇蒿沟村范围内,东至蒿沟村水工建筑用地,南至蒿沟村水工建筑用地,西至蒿沟村耕地,北至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用地

地块二(1):位于蒿沟镇蒿沟村范围内,东至蒿沟村建设用地,南至蒿沟村建设用地,西至蒿沟村建设用地,北至马鞍山大道。

地块二(2):位于蒿沟镇蒿沟村围内,东至蒿沟村水工建筑用地,南至新河,西至蒿沟村水工建筑用地,北至蒿沟村建设用地。

地块二(3):位于蒿沟镇蒿沟村范围内,东至蒿沟村耕地,南至蒿沟村农村道路,西至蒿沟村农村道路,北至新河。

地块二(4):位于蒿沟镇蒿沟村范围内,东至宿州市东城供水有限公司及蒿沟村建设用地,南至蒿沟村水工建筑用地,西至蒿沟村耕地、沟渠及公路用地,北至蒿沟村坑塘水面

地块三(1):位于蒿沟镇蒿沟村、两半昌村范围内,东至两半昌村耕地及建设用地,南至马鞍山大道,西至两半昌村耕地及安徽君怡置业有限公司,北至两半昌村建设用地。

地块三(2):位于蒿沟镇蒿沟村、两半昌村范围内,东至宿马投资集团,南至花山路,西至宿州市瑞盛置业有限公司及宿州金马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北至马鞍山大道

地块四(1):位于蒿沟镇蒿沟村范围内,东至宿州大道,南至蒿沟村建设用地,西至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用地,北至马鞍山大道。

地块四(2):位于蒿沟镇蒿沟村范围内,东至蒿沟村建设用地,南至蒿沟村建设用地,西至宿州大道,北至马鞍山大道。

地块四(3):位于蒿沟镇蒿沟村范围内,东至蒿沟村水工建筑用地,南至蒿沟村建设用地,西至宿州大道,北至蒿沟村建设用地。

地块五:位于蒿沟镇两半昌村范围内,东至雨山路(规划),南至两半昌村土地,西至松林孜路,北至宿马园区管委会用地

地块六:位于蒿沟镇两半昌村范围内,东至子贡路,南至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用地,西至雨山路(规划),北至锦天房地产公司用地。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3.10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8.48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6.92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37.536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

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最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宿马中心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