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宿州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1、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1、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2、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申报) |
一次性就业补贴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申报)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
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失业保险费返还 |
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
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费用)的50%。省级深度贫困县企业返还比例为60%。 |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3)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
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求职创业补贴 |
应届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 |
应届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500元每人 |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二)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三)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五)残疾的毕业生;(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城市服务进行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学校所在地人社部门。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一般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费。 |
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申报) |
就业见习补贴 |
提供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 |
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400元补助。 |
提供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招收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 |
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
给予劳动者每月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岗位补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一般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上申报)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用人单位 |
按企业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保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费了社会保险费。 |
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申报) |
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特定群体就业社保补贴 |
用人单位 |
按企业为所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缴纳社保费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1)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申报)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
1.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或合伙人,以及虽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2.在本地创业,且贷款人(与工商注册登记同一人)在劳动年龄内; 3.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4.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小微企业贴息贷款 |
小微企业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
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
企业职工 |
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三)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登记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
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