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减少失业功能,更好服务就业稳定大局,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就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简化失业人员生活补助申领程序。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他提前退休),且未就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生活补助金,标准为同期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法定退休年龄核定,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核查。生活补助金只可申领1次,领取生活补助金期间出现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情形的,自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二、加大领金人员创业扶持力度。领金人员在领金期间个人或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申领创业补贴,标准为领金人员本期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上述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
三、完善劳务派遣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遵循“谁缴费、谁稳岗、谁受益”原则,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当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返还资金分配。原则上,因劳务派遣用工享受的返还资金应给予实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在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确认单的同时,需一并提供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返还资金分享协议,协议具体要求由市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本通知中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应当履行缴费义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