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510-00004 信息分类: 金融安全防范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5-10-09 发布日期: 2025-10-09 16:4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以案示法·防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十七(拍卖债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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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法·防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十七(拍卖债权融资)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0-09 16:4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3

当前,非法集资骗术花样翻新,有的是利用特定人员身份虚构理财产品,有的以假借“国资”“拍卖”背书,伪装合规表象等方式诱骗群众投资等等。

【案件情况】

20206月,C公司为融资与郭某(化名,已另案处理)达成合作协议,由郭某成立A公司、B公司,以拍卖债权的方式为C公司融资。具体方式为:C公司将其对某公司名下子公司建设项目中的应收账款债权以“赊让”的方式转让给A公司,后A公司将打包好的债权包在某拍卖行的拍卖平台拍卖。B公司在信阳成立分公司,通过分公司进行社会宣传,引流客户到该拍卖行的拍卖平台购买债权,客户购买债权的资金最终流向C公司及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张某某(化名)为B公司信阳分公司罗山县的经纪师,20216月至20227月期间,王某某、张某某通过许诺高息的手段,帮助B公司在罗山县境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罗山县区域吸收资金涉及的投资人数为110人(含王某某本人),吸收资金2200余万元(含王某某自己投资的资金)。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并处罚金;本案查封、冻结在案的各项财物,均依法处置后,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分别退缴财物及违法所得,不足部分予以追缴,按比例退赔各自的集资参与人。

【案例警示

本案就是典型的“拍卖债权融资”为幌子,实则面向不特定群体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通过许诺高息的手段,通过其所在的公司进行社会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在此提醒,无论骗术手段如何翻新,犯罪分子本质都是利用社会群众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的心理。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理性投资,谨记高收益往往背后带来的就是高风险,切莫因贪图小利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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