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法·防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十一(银行过桥业务)
高额利润的后面必定有高风险伴随,因此投资更需谨慎。市民朋友们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尽量选择安全稳健的融资渠道,不要贪图不切实际的高额收益。
【案件情况】
2012年1月始,宗某华对外以月息每元1分5厘至5分、日息千分之七不等的利息,进行非法集资。2016年6月始,宗某华为偿还之前借款和支付高额利息,虚构其在办理银行过桥业务,能挣取高额利润,进行非法集资。揭某东(另案处理)为攫取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56人非法募集4400余万元,转借给被告人宗某华。
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宗某华以开投资公司,办理银行过桥业务,公司中标项目配资需要等为由,向乐某霞、王某茂、叶某墨、魏某非法集资。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宗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揭某东、王某茂、邹某刚、叶某墨、魏某等人经济损失6098万元。
【裁判结果】
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宗某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宗某华退赔相关资金;在案被查封、扣押的款物,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给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