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40000MD8022906K
住址:宿州市埇桥区西昌北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 涛
机构负责人:陈 勇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交办,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对当事人在2025年度“长三角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试”报名工作中提交的赵爱民报名材料涉嫌造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考试报名工作中向本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书面承诺书、劳动合同上“赵爱民”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存在造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证明“申请人签名”处有“赵爱民”签名。
2.书面承诺书,证明“承诺人”处有“赵爱民”签名。
3.劳动合同,证明“乙方”处有“赵爱民”签名。
4.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黄乾提供的微信记录,证明赵爱民未明确授权他人代签。
5.对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陈勇、工作人员黄乾、工作人员李长坤的询问笔录,证明“赵爱民”签名由他人代签。
6.对赵爱民的询问笔录,证明《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书面承诺书、劳动合同中“赵爱民”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司罚告〔2025〕10号),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并于2025年9月24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其不具有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以及对其行政处罚将产生严重影响等3项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与赵爱民在未履行授权委托手续的前提下,明知拟申请鉴定人报名材料签名处应由本人签署姓名,却安排他人代签;明知报名材料中申报人签名处并非由赵爱民本人签署,仍向本机关提供署名为“赵爱民”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书面承诺书、劳动合同等材料,该行为破坏了司法鉴定行业报名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损害了司法鉴定管理秩序,亦不符合司法鉴定行业诚实守信的执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的规定,故,本机关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现根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决定对当事人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司法厅或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