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办理流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084元(每人每月757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664元(每人每月722元)。
二、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1.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待遇。
2.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特合大病保险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申请审批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履行授权核对相关手续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确认等工作。具体申请审批确认程序按照《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宿民发〔2023〕70号)规定执行。
(三)日常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展定期核查。A、B 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县级民政部门随机抽取部分村(居)低保家庭开展全面入户核查。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2025年宿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