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312-00001 信息分类: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6-01-20 发布日期: 2026-01-20 17:1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本级对社会组织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条件、程序,非法社会组织取缔的依据、程序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本级对社会组织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条件、程序,非法社会组织取缔的依据、程序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1-20 17:1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依据、条件:

序号

行政处罚类型

实施条件

实施依据

01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0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03

对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

04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程序:

宿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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