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1112-0004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1-12-20 发布日期: 2011-12-20 11:11
文  号: 宿价业〔2011〕13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宿州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商品和服务价格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33856

关于宿州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1-12-20 11:1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6

关于宿州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宿价2011138

 

市环卫处,埇桥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宿政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依据成本测算和听证会的结果,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宿州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见附表),已于2011122日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本标准从201211日起执行。

                                  

 宿州市物价局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表:

宿州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征收对象

计量单位

1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

3/·

户数(人数)

2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军等在职职工

1/·

职工人数

3

一般企业单位

1/·

在岗人数

4

商业网点

0.5‰

营业额

5

旅店、餐饮、娱乐业

1‰

营业额

6

农贸市场

固定摊位

10/·

摊位(点)数

流动摊点

0.5/·

7

营运车辆

长途客车

0.1/·

座位数

城市公交

2/·

车辆数

出租车

1/·

车辆数

8

建筑企业(渣土)

8/

渣土量

9

垃圾自运至处理厂

45.5/

垃圾量

备注:原收取的市容环卫有偿服务费(宿州市物价局价业〔2000143号)为居民4.00/·月,扣除原标准中的垃圾处理费1元,调整为3.00/·月,与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3.00/·月归并征收,每户每月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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