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宿州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解读
《宿州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2年底,省政府根据党的二十大有关部署,作出了《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并要求各地做好赋权承接工作。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同时又要求“健全乡镇(街道)职责和权力、资源相匹配制度”,“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2025年6月,全国乡镇和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编制完成,县乡权责边界厘清,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序推进。由于行政执法有关制度多、要求高,乡镇和街道层面尚未有专门立法,我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执法体制不顺、协作机制不畅、执法规范化不足等问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基层治理有章可循。
起草《规定》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政策依据主要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文件。
二、立法意义与总体考虑
一是破解“小马拉大车”难题的迫切需要。坚持乡镇和街道权责匹配,固化改革实践的成熟做法和经验,能够有效破解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和堵点。二是主动适应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通过制度设计,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有序运行,推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通过明确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协作机制,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制定过程
市司法局组建起草小组,整理和研究相关资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征求县区政府意见,赴灵璧县、砀山县开展立法调研,共征集意见11条,采纳9条。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2025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予以审议通过。2025年12月29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规定乡镇和街道的执法权限包括法定事项和上级依法赋权事项;明确县(区)政府制定、公布并动态调整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配合事项清单,厘清乡镇、街道与县(区)政府部门的执法责任和边界;依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委托协议不能作为委托乡镇和街道执法的依据。
(二)构建基层行政执法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了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回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案卷管理等制度,并明确了行政执法可以采取的措施。依据司法部《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明确了文明规范执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具体要求。
(三)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要求县级政府应当建立乡镇、街道与县级政府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细化规定了案件管辖争议解决、案件移送处理、相互配合执法、考核评价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治理体系。
五、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咨询部门:宿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电话:0557-30235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