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404-0002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2024-01-16 12:03
文  号: 宿政办秘〔2024〕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5027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6 12:03 编辑:信息公开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42

 

各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5


关于完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10号),结合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完善担保体系、突出支小支农的原则,整合各方资金资源、业务资源、政策资源,着力提升全市政性融资担保能力建设,加快构建以市担保机构为区域龙头、以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业务基础、以国企党建和股权关系为纽带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二、工作举措

(一)优化机构布局。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整合、减量增质,组建市普惠融资担保机构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组建市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专营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市普惠融资担保机构在各市属园区设立分公司,承担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各县区融资担保机构继续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责任单位:市担保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完善风险分担。建立国担基金、省级再担保、市级担保、县级担保、银行机构五方风险分担模式,由市级担保机构对各县级担保机构在4.5%的代偿率范围内,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政银担业务,在省级风险分担的基础上,10%的比例进行分担,结合工作实效逐年调整分担比例。市普惠融资担保机构承接市级担保机构存量园区贷等业务,继续为各园区企业担保贷款进行分担风险(责任单位:市担保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推动错位发展。各县级担保机构单户新增担保业务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单户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政银担业务,由市县两级担保机构进行联保,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会同县级担保机构进行联合评审。将市级担保机构在保1000万元及以下政银担业务逐步划转到企业所在地担保机构。对单户超过2000万元的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等担保业务,在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保的基础上,逐步划转市级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担保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突出特色业务。县两级共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和科技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广农业产业链生态担保模式,通过地方批量业务模式加大对肉牛、菌菇、粮食、生猪等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将市产业基金支持企业、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所创企业,以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科技融资担保业务范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担保集团)

(五)加强机构建设。各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直接归口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管理通过目标管理、日常监督、绩效评价树立政策导向,督促辖区内担保机构深化国企改革,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分级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独立开展项目评审,不得以政府(部门)会议代替机构评审会等方式干预机构运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担保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细化考核监督。市和各县区财政部门或授权管理单位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督促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单户500万元及以下业务规模占比不低于5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州监管分局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加分指标,纳入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常态化体系。市和各县区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单户500万元及以下业务规模占比情况纳入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测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州监管分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和各县区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三农、科创等融资担保业务,已收取的担保费加上各项奖补政策补贴,年化担保费率不足1.5%的,按1.5%的标准予以补齐;通过补充注册资本金、担保费补贴、代偿补偿资金、业务奖补等形式持续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流动性补充。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担保机构年度实际补偿按预算安排予以补助,支持扩大再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

(三)深化银担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依法合规追偿挽损。倡导银行放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条件,取消盈利能力指标要求,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根据担保机构实际风险、现金流等情况确定合作额度;取消保证金要求,落实银担分险,稳步扩大合作规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州监管分局,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配套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担保机构申请办理抵债不动产过户时,不再将纳税人清缴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历史欠税作为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抵债资产价格,可以作为该资产的计税依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本实施方案由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宿州市地方金融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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