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404-0000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28 发布日期: 2024-04-03 10:36
文  号: 宿政发〔2024〕3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2152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03 10:36 编辑:信息公开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宿政发〔2024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精神,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202411日起,县(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县(区)人民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各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三)补贴对象在本县(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资金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月起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的,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月起将其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并重新计算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执行。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正常缴费的基础上,凭缴费凭证先缴费后补贴,补贴资金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月起按照每年3000元的标准逐年发放给个人,剩余补贴资金不足3000元或待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一次性将补贴余额发放给个人。已领取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管理

一)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解决。各县(区)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市本级社会保障费用每亩按照平均区片综合地价85%的标准筹集

(三)县(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资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区)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准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拖欠、挤占、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二)原政策保障水平较低的地方应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逐步实现新老待遇水平基本相当。结合我市实际,自202411日起原政策保障对象基础养老金水平由215元每人每月调整到300元每人每月。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作,稳步推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筹集标准根据平均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高征地社保缴费补贴标准和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要统筹考虑新老待遇平衡,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20241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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