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403-00049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25 15:3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电价】事关电价!4月1日起执行!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电价】事关电价!4月1日起执行!

来源:宿州发布微信端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25 15:31

日前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发布通知

关于进一步

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

4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保障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现就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分时时段
每年7月、8月、9月,用电高峰时段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
1月、12月,高峰时段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其他月份,高峰时段每日为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二、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有关要求
尖峰电价增收资金统筹用于对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等,电网企业要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收支管理,不得截留挪用资金。电力需求响应工作仍按照《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皖能源电调〔20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调函〔2023〕37号)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保障我省电力供需平衡。电网企业要及时调整电表等计量设施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根据我省电力供需和电网负荷变化情况,适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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