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最新通告!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宿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犬和烈性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防止犬只伤人事件发生,根据《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大型犬和烈性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养犬管理的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为宿城城区、高新区、开发区(北三环以南、南三环以北、京台高速以东、东二环-宿州大道-港口路-北三环一线以西),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界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
二、大型犬体型标准
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丿超过60厘米(含60厘米)。
三、烈性犬主要品种(21种)
1.藏獒、2.獒犬、3.罗威纳犬、4.意大利纽波利顿犬、5.法国波尔多獒犬、6.斗牛獒犬、7.西班牙獒犬、8.高加索犬、9.比利牛斯獒犬、10.巴西非勒、11.阿根廷杜高獒犬、12.丹麦布罗荷马獒、13.法国狼犬、14.昆明狼犬(别名中国狼犬)、15.德国牧羊犬、16.英国斗牛犬、17.英国老式斗牛犬、18.美国斗牛犬、19.土佐犬、20.牛头梗、21.德国杜宾犬等以上犬种血统的杂交犬。
四、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特此通告。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宿州市公安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