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401-00007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2024-01-05 16:1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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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05 16:18 编辑:政府办

宿政发〔2023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调整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运行需要等情况,市政府对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宿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版)》《宿州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宿州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部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加强合法性审查,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及时纠正。

二、落实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按照省、市清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放管服改革和上级清单调整情况等,落实清单即时动态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调整机制,及时更新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及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确保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

三、做好有关清单有机衔接。各级政府权责清单以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备案事项的,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备案事项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四、推进清单规范高效运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及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不得随意增加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事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防止权力运行越位、缺位、错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应会同市有关单位制定完善我市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

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等,对列入清单的事项,确定监管层级、监管主体,厘清监管职责边界,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要按照全省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要求,衔接落实国务院部门公布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和行政裁量权基准,深化互联网+监管,开展智慧监督,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行使行政权力、设置限制性条款、指定中介服务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六、做好清单实施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及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审改工作力量,推动工作落实。市审改牵头机构、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同和督促,确保各项清单落地生效。

清单公布后,《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宿政发〔20229号)即行废止。

附件:1.宿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2.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版)

3.宿州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4.宿州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20231213


附件1

宿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市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市政府

县级政府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2

市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

县级节能审查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3.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3

市发展改革委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4

市发展改革委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5

市发展改革委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4.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5.
《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

6

市教育体育局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市教育体育局

县级教育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7

市教育体育局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市教育体育局

县级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8.
《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9.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

8

市教育体育局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县级教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9

市教育体育局

校车使用许可

市政府

(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承办)

县级政府

(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0

市教育体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体育局

县级教育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
《教师资格条例》
3.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11

市教育体育局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县级教育部门

乡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

12

市教育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市教育体育局

县级体育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13

市教育体育局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市教育体育局

县级体育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

14

市教育体育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县级体育部门

1.《全民健身条例》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
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5.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

15

市教育体育局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市教育体育局

县级体育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
《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16

市科技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市科技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
3.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4.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2号)

17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宗教教育培训活动许可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
2.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3.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18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

市民族宗教局

(由县级民族宗教局初审)

1.《宗教事务条例》
2.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19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宗教部门

1.《宗教事务条例》
2.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20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

市民族宗教局

(由县级宗教部门初审)

县级宗教部门

1.《宗教事务条例》
2.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3.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21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县级宗教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

22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市公安局

《宗教事务条例》

23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县级宗教部门

1.《宗教事务条例》
2.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3.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24

市政府

侨务办公室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初审

县级侨务部门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3.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4.
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

25

市公安局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6

市公安局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7

市公安局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8

市公安局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市公安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29

市公安局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30

市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31

市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2

市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33

市公安局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市公安局初审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34

市公安局

保安员证核发

市公安局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35

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县级公安机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6

市公安局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7

市公安局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8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9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运达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0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市公安局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41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2

市公安局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3

市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4

市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45

市公安局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46

市公安局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7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县级公安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8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9

市公安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50

市公安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51

市公安局

机动车登记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52

市公安局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53

市公安局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4

市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55

市公安局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56

市公安局

非机动车登记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

57

市公安局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8

市公安局

户口迁移审批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派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

59

市公安局

犬类准养证核发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60

市公安局

普通护照签发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61

市公安局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62

市公安局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

(含指定的派出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63

市公安局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机构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
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64

市公安局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机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65

市公安局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市公安局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机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66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市民政局

县级民政部门

(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

67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市民政局

县级民政部门

(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68

市民政局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民政部门

(由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1.《宗教事务条例》
2.
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69

市民政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市民政局

县级民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70

市民政局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市政府

(由市民政局承办)

市民政局

县级政府

县级民政部门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殡葬管理条例》
2.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71

市民政局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市级、县级有关部门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地名管理条例》

72

市司法局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市司法局初审

(省司法厅事权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3.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4.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73

市司法局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市司法局

(受理司法部事权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10.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
11.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74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市司法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75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市司法局初审

(省司法厅事权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76

市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市财政局

县级财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

77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78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7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
《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8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3.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4.
《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

8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
《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82

市自然资源局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83

市自然资源局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4.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84

市自然资源局

地图审核

市自然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
《地图管理条例》

85

市自然资源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3.
《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

86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自然资源局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87

市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市自然资源局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88

市自然资源局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市政府

(由市自然资源局承办

县级政府

(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9

市自然资源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市政府

(由市自然资源局承办)

县级政府

(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0

市自然资源局

临时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1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自然资源局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92

市自然资源局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市政府

(由市自然资源局承办)

县级政府

(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6.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35号)

93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自然资源局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94

市自然资源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市自然资源局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乡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95

市自然资源局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会同市文物局

县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96

市自然资源局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会同市文物局

县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97

市自然资源局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会同市文物局

县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98

市自然资源局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乡级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99

市生态环境局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100

市生态环境局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5.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101

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102

市生态环境局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103

市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04

市生态环境局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05

市生态环境局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06

市生态环境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107

市生态环境局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08

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安全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4.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

10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电子通信、铁路、民航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审批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4.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5.
《安徽省人民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4号)

11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1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电子通信、铁路、民航行业和专业资质的,审批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11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涉及电子通信、铁路、民航专业资质的,审批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4.
《安徽省人民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4号)

11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11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11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11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11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1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1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2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2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122

市房管中心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管中心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

(房产)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23

市房管中心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市房管中心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71号)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124

市城管局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市城管局会同

市生态环境局

县级环境卫生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25

市城管局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市城管局

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26

市城管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城管局

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27

市城管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城管局

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128

市城管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市城管局

县级城镇排水部门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129

市城管局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市城管局

县级城市供水部门

《城市供水条例》

130

市城管局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市城管局

县级城镇排水部门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31

市城管局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市城管局

县级城市供水部门

1.《城市供水条例》
2.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132

市城管局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市政府

(由市城管局承办)

市城管局

县级市政工程部门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133

市城管局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市城管局

县级市政工程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34

市城管局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市城管局

县级绿化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35

市城管局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市城管局

县级绿化部门

1.《城市绿化条例》
2.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136

市城管局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市城管局

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37

市城管局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市城管局

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38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39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

140

市交通运输局

涉路施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81号修正)

141

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

142

市交通运输局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3.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4.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143

市交通运输局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3.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144

市交通运输局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145

市交通运输局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
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5.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放一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补发)的通知》(皖交审批函〔2021476号)
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7.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46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3.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147

市交通运输局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4.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
5.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2号)
6.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148

市交通运输局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

149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

150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

151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52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

153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
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
4.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54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
3.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
4.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55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
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
4.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

156

市交通运输局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
3.
《安徽省港口条例》

157

市交通运输局

港口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
《安徽省港口条例》

158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

159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

160

市交通运输局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
《安徽省港口条例》

161

市交通运输局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安徽省港口条例》
4.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

162

市交通运输局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163

市交通运输局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164

市交通运输局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3.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65

市交通运输局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3.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66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5.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67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4.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67

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部令第29号)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
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7.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68

市交通运输局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69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170

市交通运输局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
《安徽省港口条例》

171

市交通运输局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
3.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2112号)

172

市交通运输局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

173

市交通运输局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74

市交通运输局

船舶国籍登记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175

市交通运输局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县级政府

(由其指定部门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76

市交通运输局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
《国防交通条例》

177

市交通运输局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
《国防交通条例》

178

市交通运输局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
《国防交通条例》

179

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180

市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药管理条例》
2.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
《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4.
《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181

市农业农村局

兽药经营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182

市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83

市农业农村局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184

市农业农村局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市政府

(由市农业农村局承办)

县级政府

(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85

市农业农村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3.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4.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86

市农业农村局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1.《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2.
《蚕种管理办法》

187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植物检疫条例》
2.
《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
《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188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植物检疫条例》
2.
《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
《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189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受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0

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

191

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修正)

192

市农业农村局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93

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修正)

194

市农业农村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市政府

(由市农业农村局承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195

市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6

市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7

市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98

市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99

市农业农村局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市政府

(由市农业农村局承办)

县级政府

(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乡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

市农业农村局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乡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

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202

市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03

市农业农村局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市政府

(由市农业农村局承办)

              县级政府           

(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4

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捕捞许可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205

市农业农村局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06

市农业农村局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7

市农业农村局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8

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市农业农村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209

市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市水利局

县级水利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189号)

210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

市水利局

县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211

市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市水利局

县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5.
《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6.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8.
《安徽省水文条例》

212

市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市水利局

县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
3.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13

市水利局

河道采砂许可

市水利局

县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6.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7.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8.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72

214

市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水利局

县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5.
《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215

市水利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市水利局

县级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16

市水利局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市水利局

县级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17

市水利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市水利局

县级水利部门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4.
《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水政〔201323

218

市水利局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市水利局

县级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219

市水利局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市水利局

县级水利部门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220

市水利局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市水利局

县级水利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21

市水利局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市水利局

县级水利部门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22

市商务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市商务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4.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933号)
6.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

223

市商务局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市商务局

(受理省商务厅事权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
《拍卖管理办法》

224

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市商务局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
《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25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26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营业性演出审批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27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28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29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30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旅行社设立许可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委托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
《旅行社条例》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

231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导游证核发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委托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3.
《导游管理办法》

232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市政府

(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

县级政府

(由文物部门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县级文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33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县级文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34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市政府

(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

县级政府

(由文物部门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35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县级文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36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县级文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37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县级文物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238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县级广电部门

(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239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县级广电部门

(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40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县级广电部门

(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3.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41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初审

县级广电部门初审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42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县级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43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受理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县级广电部门

(受理省广电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244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初审

县级广电部门初审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
3.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245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初审

县级广电部门初审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46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

247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1.《印刷业管理条例》
2.
《出版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48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实施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249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电影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
《电影管理条例》
3.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250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251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252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5.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253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5.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254

市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255

市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4.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256

市卫生健康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257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258

市卫生健康委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市卫生健康委复审报省卫生健康委

(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2.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3.
《安徽省单采血浆许可工作规范》(皖卫医〔200876号)

259

市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

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4.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

260

市卫生健康委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61

市卫生健康委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3.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262

市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注册

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
《护士条例》
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4.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
5.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6.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263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广告审查

市卫生健康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64

市卫生健康委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市卫生健康委

(受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上报的省卫生健康委事权事项)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受理省卫生健康委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265

市卫生健康委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266

市卫生健康委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市卫生健康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267

市卫生健康委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5.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268

市卫生健康委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5.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269

市卫生健康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疾控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70

市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

县级疾控部门

乡级政府

(按照皖政〔202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