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312-00050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3-12-26 发布日期: 2023-12-2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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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解读

来源:宿州市气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26 17:20

《宿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1128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自20242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国极端天气频发。其中,郑州“7·20”特大暴雨事件,今年华北、黄淮等地出现极端降雨,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我市台风、暴雨、大风、寒潮等气象灾害也时有发生,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存在风险意识不足,预警信号传播不及时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相关政府规章十分有必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借鉴杭州、济南、宁波等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规定》。

二、立法的意义及可行性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的立法意义

1.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做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要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充分发挥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开展应对灾害性天气的政府规章建设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的具体实践,是落实省市防灾减灾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制定《规定》是满足人民群众对气象防灾减灾需求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气象防灾减信息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面对新需求、新形势亟需开展《规定》立法明确应对灾害性天气各方主体责任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等行为充分发挥气象预警信息趋利避害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

3.制定《规定》是解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我市台风、暴雨、干旱、雷电、大雾、大风、霜冻、寒潮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尤其我市20188温比亚台风等气象灾害惨痛教训,累计雨量超大、雨强超强引发历史罕见洪涝,也暴露了我市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风险意识不足,预警信号传播不及时、不规范、覆盖率不高等问题。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的立法可行性

1.法律赋予我市的立法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立法法明确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且鼓励其制定符合实际的地方性城乡建设与管理类法规,因此,我市就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立法符合立法法设定的立法权限规定。

2.上位法及省市级文件为立法奠定了基础和支撑。国家层面,关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的相关法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级层面,有《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市级还出台了《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宿州市特别严重(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实施细则》《宿州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州市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宿州市城市气象保障服务工作方案(2021-2025年)》《宿州市应对重大气象灾害部门应急联动和社会响应机制实施细则(暂行)》等规范性指导文件。这些文本为宿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与指导。

3.相关的管理经验为此次立法打下了良好基础。全市市、县、镇三级政府均成立了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机构。编办批复成立了市、县级突发事件预警发布中心挂靠在气象台。气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更新各级党委政府、涉灾部门、重点防御单位、基层灾害信息员等预警责任人,并纳入省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能够第一时间通过短信接收本地气象台发布的各类预报预警信息。气象部门与市、县广播电视台签订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协议,广播电视部门利用电视频道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经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全市876家重点单位共有974块电子显示屏,这些重点场所公共资源可以充分利用,通过机制建立实现向公众实时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文旅部门统计已建成1.66万个应急广播终端,年内实现与省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的对接,根据制定的发布策略,可实现实时转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4.有其他城市立法及政策借鉴。杭州市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上立法较早,走在全国前列,明确了传播对象和载体及相关责任。气象与应急部门合作,通过与主管部门召开协调会的形成达成传播一致意见,建立了传播绿色通道。气象与市数据资源部门合作,利用政务云数据打通了对传播内容的实时监控,有效的实现了闭环管理。针对地势较为低洼的地区设定有效阀值,开展实况报警服务,为当地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支撑。定期召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效果评估会,通报传播成效,沟通存在的问题,研讨制定解决方案,抓实了发布与传播工作。杭州市为我国特大型城市,每年需要立法的项目较多,争取立法计划难度大,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方面立法地方政府给予了较大支持。

三、《规定》起草过程

按照规章制定计划,市气象局全面梳理、收集资料,开展广泛调研,起草了《规章》初稿,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提请市司法局审查。之后,市司法局会同市气象局,赴杭州市及萧山区开展立法调研,重点学习杭州市在相关规定制定、实施、修订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到县区及有关乡镇开展立法调研,摸清基层实际需求;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邀请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会议,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市司法局在起草、审查过程中,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等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市政府立法咨询员进行座谈、论证;同时多次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市司法局综合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经20231116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规定》于20231128日公布,202421日施行。

四、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解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党政机关、涉灾部门、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基层信息员、网格员预警责任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传播主体责任,每年应当及时更新备案预警责任人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以便能及时纳入省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第一时间接收当地气象台发布的实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各类公共媒体应当与本地气象台建立联系人机制,以便能够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及时获取气象台发布的各类预报预警实况监测图文、视频信息,在预警时效内通过各类传统和新媒体渠道向公众转播、插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

二是解决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发布与传播职责。气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指导和管理,协同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做好气象灾害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组织做好预警责任人更新备案。政府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本部门本行业气象灾害预警责任人信息到当地气象部门,面向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公众用户等快速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定期向当地应急管理、气象部门备案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信息,督促检查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订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是解决建设资金保障问题。通过立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高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覆盖面。并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中心运维和技术升级资金投入。

四是解决法律责任问题。建立宿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明确对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主体未履行合法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行为追究责任。

五、工作目标

《规定》的制定有效防御和减轻我市气象灾害对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生产造成的影响,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等行为通过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渠道,将气象部门的预警预报信号准确、及时、规范的向社会传播,使各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能迅速响应,采取正确的应急防御措施应对正在发生的气象灾害,充分发挥气象预警信息趋利避害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融入城市综合治理,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六、《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二十条,主要从预警信号的概念、种类和等级,政府职责、预警信号的发布规范、传播途径、传播规范等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分级。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作为一种公共预警信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有利于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和公众自救意识的提高。《规定》第三条根据本市实际,在国家十四类预警信号的基础上,重点强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大雾、强对流等八类预警信号。同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将其分为分为级(一般、蓝色)、级(较重、黄色)、级(严重、橙色)、级(特别严重、红色),并做到一一对应,简明易懂。

(二)关于政府职责

《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鉴于市、县(区)开发区没有气象主管机构,为加强相关区域预警信号传播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机制,做好园区公共场所、重点企事业单位、基层网格化管理单元预警信号的接收、推送、传播等工作。

《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进行了规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应急广播、电话等方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

(三)关于规范预警信号发布

《规定》第七条,根据相关规定,明确了市、县(区)气象台负责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该规定避免出现多个不同的预警信号,使公众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产生困扰,也容易给政府和公众防灾和自救带来困难。

《规定》第八条,根据相关规定,对预警信号发布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预警信号指明预警区域、影响时段、强度、防御措施等,有利于相关部门、公众识别应用。

(四)关于建立畅通的部门传播渠道

《规定》第六条,要求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做好本级政府、涉灾部门、重点防御单位气象灾害预警责任人和基层信息员更新备案工作;第九条对气象台预警信号发送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规定》第十条,对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要求按照部门职责建立完善预警信号传播渠道,面向本行业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公众用户等快速传播预警信号;第十一条对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督促检查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订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规范公共媒体传播行为

《规定》第十二条,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共媒体传播义务进行了明确;第十三条对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各类公共媒体(新媒体)播发时限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对通过广播电视传播的做出具体规定,要求根据不同的预警信号等级确定播发频次。

针对之前通信运营企业全网发布预警信号工作中存在的沟通不畅、反应滞后等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企业义务,要求通信运营企业建立预警信号传播绿色通道,接到全网传播高级别预警信号的通知后,在预警时效内快速实现对预警区域手机用户短信传播全覆盖。

(六)关于其他传播途径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通过广播、电子屏等方式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的责任。

《规定》第十七条是倡导条款,鼓励社会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传播本地气象台站发布的适时预警信号。

七、创新举措

1.通过立法,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公共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规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职责,建立了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绿色通道,填补省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专项立法空白。

2.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各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定期备案制度,通过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部署。各类公共媒体、人员密集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应与当地气象台建立信息沟通渠道,第一时间规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全市应急广播终端应保持畅通实现通过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村入户。

3.本次立法广泛征求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召开市县镇村四级座谈会200余人次,专家论证会50余人次,腾讯问卷调查500余人次,得到各界广泛认同,为立法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科室:宿州市气象局业务科

联系人:范孝玲

咨询服务电话:0557-23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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