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308-00078 信息分类: 视频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08-31 发布日期: 2023-08-31 10:0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视频直播解读】不动产登记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视频直播解读】不动产登记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31 10:08 编辑:信息公开

 

2023年8月30日19:00,由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宿州市互联网宣传管理服务中心支持的“宿政速说·局长给你讲政策”不动产登记政策直播解读活动开播。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付娇娇,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石晓明、确权登记局负责人王昆以主播身份走进“宿州发布”抖音直播间在线解读政策,解答网友提问。下面小编将直播中的问答全文刊出,有需要的小伙伴们请收藏哦!

主持人:大家好,我是小宿。2023年5月4日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宿州监督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存量房“带押过户”的通知》,结合近期大家关心的不动产登记政策热点话题以及相关疑惑,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了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付娇娇给大家逐一进行解答。付主任,您好!

付娇娇:主持人好,直播间的网友大家晚上好!

主持人:欢迎付主任来到“宿政速说”直播间。不动产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财产,不动产登记关系千家万户的重大财产利益和财产安全,对于不动产这种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依法通过登记的方式明确其归属,事关我们每一个人。请您给大家介绍下什么是“带押过户”?

付娇娇:“带押过户”是购买的房屋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房产。经抵押权人同意,自然人或法人名下在押不动产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即可办理转移登记,无需提前归还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简单来说就是贷款买房的购房人,想转让房产,可以不用偿还银行贷款,即可进行房产交易。

主持人:我市“带押过户”开展有哪些创新举措呢?

付娇娇:我市率先把存量房“带押过户”适用范围由住宅类向工业、商业等类型拓展。同时推动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率先实现“带押过户”,并逐步向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实现地域范围、金融机构和不动产类型“带押过户”全覆盖,全面推进“带押过户”业务开展,进一步满足群众和企业的需求。

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把“带押过户”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合并办理,1个工作日办结。优化了登记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为群众节约了时间和办理成本,最大限度保障当事各方合法权益和交易登记安全,为申请人提供顺畅、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保障交易安全,我们制定了风险管控机制。根据买卖双方及金融机构的约定,明确资金划转依据、时间节点、具体方式等,通过银行账户等方式直接结算,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同时深化部门协同,压实工作责任,完善风险管控机制,防止出现债权或抵押权悬空风险,稳妥有序推进“带押过户”工作开展。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拟在金融机构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便民及服务延伸窗口,群众可在银行网点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带押过户”抵押登记业务。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运用数字化手段,逐步推进“带押过户”全流程线上办理,发挥不动产登记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作用,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助力我市经济发展。

主持人:办理这个业务具体流程都有哪些呢?

付娇娇:“带押过户”启动前,对于商业贷款,由卖方贷款银行出具同意“带押过户”的函。对于公积金贷款,由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接办理相关手续,避免群众两部门往返奔波。根据贷款银行的不同,可采取以下模式办理:对于同一银行“带押过户”,按照抵押权变更模式办理;对于跨行“带押过户”,按照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

具体来说就是:同一银行“带押过户”办理的流程为:买卖双方签订好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变更登记,贷款银行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至约定资金托管账户,并按照约定从托管账户划款偿还卖方贷款,“带押过户”流程完成。

跨行“带押过户”相对同行的要多一个环节,买卖双方签订好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新的抵押登记,贷款银行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并按照约定从托管账户划款偿还卖方贷款后,卖方贷款金融机构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带押过户”流程完成。

主持人:现在办理“带押过户”方便吗?

付娇娇:非常方便。我们在办事大厅放置了“带押过户”服务指南宣传彩页,方便群众了解知晓;设置了“带押过户”专窗,指定专人指导跟踪办理;同时将“带押过户”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合并办理,1个工作日办结,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主持人:那么自“带押过户”开展以来办理情况怎么样?

付娇娇:自“带押过户”开展办理了一百多件,抵押金额近6000万元,为企业和群众减轻“过桥资金”压力,降低交易成本。

主持人:那么不动产登记后,登记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的范畴吗?

付娇娇: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国家已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持人:如果群众需要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查询?

付娇娇:目前,我们采取线上线下同步查询方式,群众可登陆“皖事通”APP,进入“皖美登”页面,查询下载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政务服务大厅配备了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设备,提供24小时自助服务区,供群众方便快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群众也可持身份证明到大厅窗口查询,通过多种形式满足群众查询需求。

主持人:目前我们不动产登记窗口实行了哪些便民措施?

付娇娇:我们现开展多种便民服务举措:

一是针对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申请登记的,其亲属可提供相关资料进行预审后,中心派人上门服务;

二是针对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生产制造企业、以及急于入学等其他特殊情况,实行绿色通道;

三是针对于已取号的业务,下班时尚未受理完结的,实行延时办理;

四是针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上班时间办理业务的,可申请在非工作时间预约服务,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业务;

五是针对现役军人、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给予优先办理。我们多措并举为办事群众解决问题,提供方便。

主持人:下面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石晓明、确权登记局负责人王昆做客我们直播间,解读办理不动产登记方面具体政策,同时对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欢迎石主任,欢迎王科长!

石晓明、王昆: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申请人无法到办事大厅办理业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是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请石主任解答。

石晓明:申请人无法到现场办理业务,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要写清楚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主持人:除了委托代理办证问题,身份证丢了还可以办理房产证吗?也是普遍关注的问题,请石主任介绍一下。

石晓明:如身份证丢失,可使用电子身份证办理不动产业务,也可携带临时身份证及户口本办理不动产业务。

主持人:办理好不动产登记没有时间领取产权证书怎么办?

石晓明:服务大厅推行免费邮寄服务,对于办理好没有时间领取的,可以选择免费邮寄的方式,将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邮寄到家,为群众提供便民服务,不让群众多跑路。

主持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将房子的银行贷款还清了,那么还清后还需要做什么?

石晓明:贷款还清后,到银行领取抵押权注销相关材料,在对应金融机构服务点可当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也可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即办即结!

主持人:我市实现不动产电子签发利用了吗?

石晓明:我市已实现不动产电子证照签发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可登陆“皖事通”APP,进入不动产掌上办模块查看和下载《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证照并可保存。不动产电子证照可在房屋金融机构、教育部门、公积金部门、税务部门、房管部门等领域使用。

主持人:拆迁安置房办证的比较多,请问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石晓明: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证书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权属证书、拆迁安置协议、身份证明、税费缴纳证明等材料。对于实行电子证照的项目,不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电子证书的内容与纸质权属证书的内容一致。如:西苑新村、薛园新村、和园小区、银通苑三期等小区都是实行的电子证照。

主持人: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案件办理进度?

石晓明:可登陆“皖事通”APP,进入不动产掌上办模块,实时查询案件办理进度。

主持人: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书?

石晓明: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主持人: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是否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石晓明:我们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企业的身份信息,实现办理登记业务时,企业可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持人:请石主任介绍一下办理新购商品房需要哪些材料及办理流程。

石晓明:群众可直接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新购商品房办理产权证书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权属证书、商品房备案表、商品房备案合同、身份证明、税费缴纳证明等材料。对于实行电子证照的项目,不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电子证书的内容与纸质权属证书的内容一致。未实行电子证照的项目,纸质权属证书可到房产开发企业领取。

主持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生产制造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和针对性的便捷服务?

石晓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小微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为了创优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免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金融类)不动产首次登记费的批复》,对于我市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金融类)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也免收登记费。为了给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我们在大厅设置了企业专窗,专人全程跟办,即办即结。

主持人:身份证明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材料之一,那么在办理登记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有哪些?请王科长解答。

王昆: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三、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五、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六、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八、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主持人:现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多长时间能办好?

王昆: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市不动产登记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为:

一、一般登记2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二、绿色通道1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三、生产制造企业即办即结;

四、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抵押权注销及预告登记注销即时办结。

主持人:在不动产登记办理的过程中,他不想继续办了,可以申请撤回吗?

王昆: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全体登记申请人可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部分登记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登记申请受理凭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予撤回;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应当准予撤回,原登记申请材料在作出准予撤回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取回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准予撤回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及时取回原登记申请材料,取回材料的清单应当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撤回登记申请的材料、取回材料的清单应一并归档保留。

不动产登记机构决定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登记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相关告知书的签收文件。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书面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取回申请材料自申请人收到上述书面告知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取回申请材料期限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该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主持人:房子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进行过测绘,现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是否还需要重新测绘?

王昆:不需要。房屋已登记办理权属证书,房屋址界面积未发生变化的,再办理其他登记时,原则上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无需申请人重新提交。

主持人:听别人说现在都是不动产权证书,我手里是以前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问现在是否需要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才能办理抵押?

王昆:不需要。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说。旧证、新证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正常申请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原证在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等过户手续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主持人:如果刚刚没有听清楚我们的解答,网友们可以在评论区@我们的管理员(宿州不动产1,宿州不动产2),由管理员对您的留言进行详细解答。下面我们继续挑选网友的提问,这位网友问其家里的宅基地可以抵押吗?请石主任解答。

石晓明: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因此,对于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

主持人:那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呢?

石晓明: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定,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五、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六、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了进一步简化材料,我们与各金融机构对接,提供统一规范的借款与抵押合同集成表,对于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时,只需提供简化的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单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都由金融机构保管存档,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收取。

主持人:房产证丢了,找不到了,怎么补办新的产权证书?

石晓明:像这位网友这样的,房产证丢失的,权利人可以到不动产办事大厅申请补发,我们会在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公告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主持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是不是要把证书原件存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

石晓明: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心不收取证书原件,抵押登记受理完成后,申请人可直接带走产权证书,对于原先办理抵押收取的产权证书原件,权利人可持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档案馆领取。档案馆地址在人民路506号,市体育馆旁边,一楼档案馆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7—2155987。

主持人:曾经到过派出所更改姓名,现在身份证上的名字与房产证上面的名字不一样怎么办?

石晓明: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一般在派出所办理变更名字后,户口本上面会记录您的曾用名,只需要把户口本作为依据过来办理变更即可,如果户口本上面没有记录,则请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后,办理变更登记。

主持人:平时上班忙不方便办理过户业务,可以预约时间办理吗?

石晓明:可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行“周末值班”服务,对于在上班时间不能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在周末前来不动产大厅办理业务,为群众提供方便群众方便。

主持人:现在离婚了,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离婚协议约定归女方。现男方不配合,持离婚协议可以单方办理房产证吗?请王科长解答。

王昆:单方持离婚协议书,不属于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单方申请的情形: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按照此规定,持离婚协议书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属于单方申请的情形。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处理,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的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形成的法律效力就是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这种协议与其他不动产物权转移的合同并无二致。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人,即负有义务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债权人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离婚协议书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不属于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必须由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

主持人:房产证上是丈夫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把房屋对外出售,在办理过户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吗?

王昆:根据《民法典》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自记载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内容和归属应以登记簿记载为准。一般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到场。在办理登记时,登记部门就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对转让方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记录。如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一致的,依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进行登记;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为丈夫或妻子一方,但陈述该不动产为夫妻共有的,应当要求另一共有人到场,对不动产让与事实及转移登记申请签字确认。

同样,在购买房产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也会对受让方询问,如不动产权利取得的材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为丈夫或妻子一方的,经询问其陈述情况与登记材料一致的,应按照登记材料记载内容登记为丈夫或妻子单独所有,但陈述该不动产为夫妻共有的,应当登记为夫妻共有。

根据《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对于夫妻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遵循此原则,而不能强制。在实践中,一些他方为消除夫妻隐性共有,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对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进行审查,强制要求权利进行登记。此种做法虽能消除部分夫妻隐性共有的问题,但不宜提倡。这样一是违反了依申请登记的原则,二是超越登记机构审查范围。

主持人:房产是自己的,但是房产有自己和亲戚小孩的名字,怎么去除小孩名字?

王昆:需要您本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不动产大厅办理相关过户登记。

主持人:开发企业能否代收契税?

王昆: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购房人应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

主持人:房屋原已办过房产证,现房屋被征收拆迁了,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王昆:按照《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已登记的房屋,自房屋被征收拆除时,物权就消灭了。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是不动产灭失的;二是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三是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四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房屋征收拆迁,为了不影响权利人后续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权利人可申请办理房屋的注销登记。

主持人:现在办理一套住房及一个车位登记收多少钱?

王昆:办理不动产登记,我们登记部门只收取登记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住宅类登记费为80元,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主持人:家里老人去世了,有遗嘱,问如何把老人留下的房产过户?

王昆: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继承的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规范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主持人:不是房主可以查询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吗?

王昆: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是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是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不是房屋权利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查询相关信息。

作为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还要提交查询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如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付主任、石主任和王科长对相关政策的解读。网友们也可以线下拨打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区服务大厅电话:3050107、3052168,对相关政策进行详细咨询。

付娇娇:非常感谢网友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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