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4485958X/202303-0003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28 发布日期: 2023-03-28 15:50
文  号: 宿政办秘〔2023〕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3-03-28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政务服务局交易监督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53108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3-28 15:5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7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38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8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确定中标人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竞得人分别指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第四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标后履约实行综合管理,督促协调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标后履约平台搭建。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资委、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保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制度,开展标后检查工作,管理项目履约信息,依法查处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各县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标后监管职责。

第六条 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违约责任追究。

第七条 标后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工程施工类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到岗履职;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是否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是否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决算审计。

货物类项目。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招标重点评审参数要求;是否存在提供假冒伪劣货物、超期供货等情形;招标特殊要求以及投标承诺是否兑现。

服务类项目。所配人员或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履职;是否降低服务标准,是否按约定提交服务成果和最终成果。

产权出租类项目。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租金,是否违规转租,出租房屋用途与招标要求或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其他依法依规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是否按照合同履行约定。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竞得人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按约定提供合同履行必要条件,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加强合同履约日常管理,建立并执行与合同履行相适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合同履约完毕后,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结算;

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反馈项目履约信息;

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情形,应当督促竞得人纠正整改。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间未完成整改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

发生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等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反馈;

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确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标后监督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与竞得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擅自更换主要设备、材料、货物及关键岗位人员;

不按规定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

故意隐瞒竞得人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插手项目转租、转让、转包、分包等活动;

违规指定材料、设备、货物、劳务等供应商;

擅自减免或者不按规定收取租金、转让金;

擅自改变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形式;

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发现竞得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报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重要节点依托宿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时上传项目进度,并在合同履约完毕或项目验收完毕后通过宿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及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达标状况等履约情况做出评价,并反馈合同实施情况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日常监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综合检查等形式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标后抽查工作,依法加强招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符合合同约定。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日常标后履约处理、检查情况上传至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纪检等部门建立标后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动激励和惩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标后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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