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306-00072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6-28 发布日期: 2023-06-30 16:3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社会保险】7月1日起,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申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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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7月1日起,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申报啦!

来源:宿州发布微信端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30 16:32

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开始申报啦!
申报时间为
2023年7月1日至8月25日



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
工作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要求,保持缴费方式稳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于2023年7月1日至8月25日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为市本级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保险结算年度的确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号)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结算年度按照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23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申报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变更。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待统计部门公布全省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将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

2.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23年度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3.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工作方式和时间安排

缴费单位通过宿州人社便民e站(网址:http://www.ahsz.hrss.gov.cn:8006/szwsbs/)下载申报相关资料。下载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具体步骤为:1、点击单位业务;2、选择第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3、选择法人账户登陆,进入多险申报平台;4、选择缴费基数申报;5、选择批量缴费基数变更并调差;6、下载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填制后的《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通过该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三、有关要求

(一)历年来,各缴费单位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规范发展。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请各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继续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监察工作。

(二)缴费单位据实填报的《2023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下载)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由单位长期保存以备后期核验。

(三)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提交的相关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一经查实,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根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由相关行政部门组成检查组, 上门进行实地稽核。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3.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的;

4.有缴费人数或缴费基数举报、投诉的。


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2023年6月28日  






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一、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途径?

答:参保单位可通过宿州人社便民e站进行申报。具体方法:以法人用户进入企业职工社保网上申报系统,点击“缴费基数申报”,选择“批量缴费基数变更并调差”,填报完毕后,业务提交即可。因没有政务服务网账号而无法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至线下申报。


二、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答: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25日。(备注:因每月26日0点至次月1日0点为征缴业务结算期,此期间线上和线下均不能进行缴费基数申报,请参保单位避开在26日0点至次月1日0点期间申报)


三、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范围?

答: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须申报2023年度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参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人员名单?

答:截止申报当月,参保单位当前所有在职参保人员(含2023年1月1日后新增的参保人员)。如单位7月10日从网上下载《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申报的人员名单即2023年7月份单位当前所有在职人员。


五、用人单位如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答: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23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3年1月1日起新增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


六、参保单位完成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后,新基数何时启用?

答:参保单位申报后,自次月起按调整后缴费基数核定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补收(退)2023年1月至申报当月期间基数差额部分。如参保单位在7月10日至7月25日期间完成基数申报的,将于8月1日起执行新基数,并在8月份核定单中对1-7月份社保费进行补差;若在8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完成基数申报的,将于9月1日起执行新基数,并在9月份核定单中对1-8月份社保费进行补差。


七、目前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未公布,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如何核定?

答: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暂按2021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基数下限3832元)和300%(基数上限19160元)核定。待2022年全口径社平工资发布后,社保经办机构将自动按照新的上下限标准重新核定职工缴费基数,其中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从1月起补收差额部分,职工缴费基数在上下限之间的,不再补缴。


八、参保单位从网上下载的《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中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填报《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电子表格时,根据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填写“新缴费工资”栏目,其他内容不得更改;对表中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应认真核对,如发现表中数据有误,可以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更正,更正后,再从网上重新下载《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


九、网上下载的《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表格,上传时一次性只支持100个人,超过100人的参保单位该如何上传?

答: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参保单位,请在下载《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后,自行将表格中人员名单拆分成100人一张表格,分次上传,再进行业务提交。


十、通过网上完成2023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是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版的《2023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答:不需要。通过网上申报的单位,只需要从网上上传填报好的《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纸质版的《2023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经职工签字后,单位自行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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