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209-00074 信息分类: 宿州市营商政策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18 发布日期: 2022-09-15 16:49
文  号: 宿发改价格〔2022〕13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印发宿州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发改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15 16:49 编辑:信息公开

宿发改价格〔2022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

 

  

宿州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43号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我水电气行业收费,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决策部署,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市场化改革,切实推进全供水供电供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着“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提升,推动水电气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2025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行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价格行为更加规范,水电气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明显提高,“四最”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二、工作任务

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1.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项目,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60号执行。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严禁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将投资界面延伸至建筑区划红线,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其中2021年3月1日前按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供地条件或合同约定执行。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按规定或商定由政府承担的管网建设,由政府直接投资或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相关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承担或减免。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收取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费用。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质量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计量装置。(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禁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于居民用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第三方,建设安装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中包括计量装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对于工商业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不包括计量装置等由用户出资建设,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购置安装。(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5.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另立名目变相收费为排除安全隐患开展上门服务、安全检查等,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对设施产权分界点计量表、阀门等后至用户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或用户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所提供的安装改造、更换维修等延伸服务,可收取合理费用并明码标价。市场竞争不充分且具有垄断性的少数服务项目,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6.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用户,用电费用的收取按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执行供水供气企业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用水用气费用按照政府规定的供水供气价格执行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用水用气费用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水用气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经营者应当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在用水用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用水用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并建立健全收费信息公示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居民水电气改造,纳入改造范围的城镇老旧小区,按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未纳入改造范围的,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出资方式和费用分摊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非居民水电气改造,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出资方式和费用分摊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8.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设施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营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终端用户另外收取。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9.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0.本着“清费顺价”原则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各地要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严格成本监审,建立健全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投资管网的建设成本,计入企业有效资产成本。综合考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经营生产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资源节约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价格,逐步取消政策性交叉补贴,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11.要调整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加强与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国家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的有效衔接。按照《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2015等要求,全面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及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等要求,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推动用水用电用气获得服务提升行动相关目标任务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全面公开申请资料、工作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本着“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要求,推动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通过“皖事通”等平台开展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票等“互联网+线上办理”和预约上门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根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专项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和规划建设容量等因素,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用户报装规模,满足用户正常合理需求,约束过度报装行为,减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无效投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改善发展环境

15.本着“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照城市安全防护标准补齐设施短板、新老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的要求,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规划及道路建设,同步修建地下综合管廊、管沟等,为供水供电供气管线铺设、接入工程提供条件。协调市政管理、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等各方,为新建及改扩建供水供电供气项目管线工程施工提供便利。(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7.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8.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及相关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分工,研究推进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稳妥推进实施。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各地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对确需理顺价格的,要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全面梳理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配套设施建设中限定交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于印发宿州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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