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提高宿州市2022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2年,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484元(每人每月707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280元(每人每月69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2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0764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244元(每人每月687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06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680元(每人每月890元)。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2022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715元/月,半护理标准为429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501元/月,半护理标准为286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43元/月。
四、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
2022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年6180元(每人每月515元)。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和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