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209-00020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07 发布日期: 2022-09-16 09:13
文  号: 宿政办秘〔2022〕3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提高宿州市2022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民政局救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255105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提高宿州市2022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16 09:13 编辑:信息公开

宿政办秘〔2022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2年,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484元(每人每月707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280元(每人每月69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2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0764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244元(每人每月687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06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680元(每人每月890元)。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2022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715/月,半护理标准为429/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501/月,半护理标准为286/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43/月。

四、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

2022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年6180元(每人每月515元)。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和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从202271日起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