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205-00002 信息分类: 宿州市营商政策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18 发布日期: 2022-05-05 09:45
文  号: 宿政办秘〔2022〕1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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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5-05 09:45 编辑:市信息公开002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宿政秘〔2022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宿州市政银担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宿州市金融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已经20224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418 

 


宿州市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和《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做好六保六稳工作,鼓励引导银行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乡村振兴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贴原则。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定向补贴的原则组织实施,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

第三条 资金来源。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安排,纳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部门预算,担保费补贴期限暂定为4年,年度补贴资金总量控制500万元。

第四条 补贴范围。202211日后,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对宿州市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提供的贷款担保项目,列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担保业务给予适当保费补贴。(根据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2没有享受其他同等担保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市担保公司对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担保贷款费率按市担保公司原执行担保费费率从2022年开始首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4%次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第三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第四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市担保公司每年相对应费率降低部分担保费补贴。

第六条 补贴申报。

(一)市担保公司汇总借款主体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担保费发票和放款通知书(担保确认函),填报《宿州市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台账》,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申请报告。

(二)市担保公司于每年220日前,将担保费补贴申请材料报送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市担保公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补贴核定与拨付。

(一)担保费补贴列入年度预算,每年核定拨付一次,年度总量控制,年滚动安排,用完即止。

(二)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呈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年度部门预算内安排拨付,拨付补贴资金给市担保公司

第八条 监督与管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对补贴资金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配合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管、绩效考核和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园区根据实际出台本地区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细则。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上级政策有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11日起执行,有效期4

 


宿州市政银担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一改两为五做到会议精神,推深做实宿事速办,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畅通重点项目、优质企业融资信息,实现政银担企共赢,特制定本机制。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搭台、银企协作、信息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完善线下对接制度,推广线上对接平台,建立月对接、季分析、半年路演、年度座谈、线上实时的常态化政银担企对接工作机制,增进银企沟通和互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为全市项目建设、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政银担企月专题对接机制

每月下旬(20日前后)按照形式多样、分层推进、精准对接的原则,围绕我市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和企业的融资需求,结合金融机构的不同特色,分层次、分行业、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政银担企对接活动。

1邀请省级机构宿州行。围绕一城两区三基地5+5+N产业格局,每月由专题对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牵头邀请省级金融机构赴宿州参加对接活动,推介我市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争取更多的信贷投放和审批权限等政策倾斜,与省级金融机构开展务实有效的战略合作。

2.开展重点领域专题对接。围绕重大项目、先进制造业、乡村振兴、城市更新、商贸流通、外资外贸、科技创新、文化旅游等行业和领域项目不同特点,开展分行业、分领域的专题对接活动。在宿州数字金融服务平台上开设乡村振兴、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专窗,加大重点领域银企对接。

3.推动县区、园区专场对接。推动各县区、园区着眼本地的优势产业、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开展专场对接活动。组织市级金融机构和宿州数字金融服务平台赴县区、园区对接,推介适合县域的金融特色产品和金融服务。

4.开展创新产品和政策推介。针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新产品、新流程、新政策,推动金融机构举办业务培训、产品展示、政策宣讲等对接活动。

(二)建立季度金融形势分析机制

每季度结束后第1个月下旬(20日前后)召开,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市直有关单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驻宿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研究国家产业政策、货币信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影响并提出对策,分析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总结银担投企对接活动、千名行长进万企等活动开展和落实情况;每季度组织县区、园区摸排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推送给银行、担保公司、投资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对接,跟踪对接落实情况;通报全市重点项目、主导产业及重点企业发展情况和资金缺口情况,引导调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三)建立半年产融对接会机制

围绕家居建材、高质量发展、装备制造、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选取不同主题,每半年召开一次大型产融对接活动。邀请省级银行、投资基金公司、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机构,以及国内知名投资机构、交易所等参加。采取项目观摩、企业路演、现场对接、主题论坛等不同形式,交流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趋势,推动企业股权融资和上市。

(四)建立年度座谈交流机制

每年度结束后第1个月下旬(20日前后),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上市企业座谈会,市政府听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意见建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市直有关单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投资基金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上市或上市后备企业参加。

(五)建立线上24小时对接机制

依托宿州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建立线上24小时对接机制。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园区组织企业注册、登录并填报融资需求信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金融机构进驻平台,实现实时线上对接。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政银担企对接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基金办)、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各投资基金公司等相关单位为专班成员单位。各县区、园区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市直有关单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形成通讯录,便于企业沟通对接。

(二)明确部门分工

1.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政银担企对接工作,组织召集相关会议,组织各类型银企对接活动,协调服务省、市各类金融机构,加强与域外金融机构对接,统筹推进全市政银担企对接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全市重点项目情况,提供有融资需求的重大项目基本情况。

3.市财政局(基金办):汇总基金运行情况,组织基金支持重大项目、优质企业等,发挥基金引导示范作用。

4. 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提供培育重点工业企业、专精特新类企业等融资需求情况。

5.市商务局:汇总商贸流通、外资外贸企业运行情况,提供全市商贸流通、外资外贸企业融资需求情况。

6.市科技局:汇总科技企业运行情况,提供全市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情况。

7.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农业经济运行情况、乡村振兴发展情况,提供各类型农业主体的融资需求情况。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建筑业发展情况,提供全市建筑工程企业、房地产企业、保障房及棚改项目融资需求情况。

9.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灵活适度执行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撬动银行机构持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

10.宿州银保监分局: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推动政银担企高效合作,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政策推介。

11.市投资促进中心:汇总招商引资项目情况,提供招商引资项目融资需求情况。

12.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汇报本单位担保运行、风险补偿、追偿挽损、重点支持领域、担保政策及产品、与金融机构合作、风险防控及处置等情况,为企业融资需求提供担保增信。

13.投资基金公司:对投资项目尽职调查,给予投资支持,重点以股权形式支持企业发展。

1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汇报本单位金融运营情况、资金投放方向、重点支持领域、融资项目对接情况及风险状况。

(三)强化跟踪落实

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跟踪统计,落实具体承办人,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按时落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组成督导组,定期对各金融机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督导、检查。

(四)持续完善提升

定期对政银担企对接工作机制总结分析,听取各金融机构、企业和相关部门意见,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持续完善服务机制,实现对接的精准性、实效性。

 

 

宿州市金融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

评价激励办法

 

根据省、市相关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充分调动金融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和金融业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驻宿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担保、小贷、典当等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监督管理单位。

二、评价内容

2022年度金融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百分制,同时设立加分指标和一票否决事项。

三、评价标准

(一)银行机构

主要评价贷款新增额、存贷款增速、支农支小、税收贡献等情况,确保完成省下达430亿元信贷任务,力争完成460亿元。

1商业银行

1)增量(70分)

贷款情况(52分)

新增贷款(50分),按目标任务完成率计分。

贷款余额增速(2分),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存贷款情况(18分)

存贷款增速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6分,最后3名得2分,其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4分。

新增存贷比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6分,最后3名得2分,其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4分。

余额存贷比(贷款余额/存款余额)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6分,最后3名得2分,其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4分。

2)扩面(10分)

企业贷款首贷户(3分)

企业贷款首贷户户数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3分,最后3名得1分,其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

贷款首贷户指未在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贷过款,在人民银行征集系统中无信贷记录的企业。

贷款获得率(7分)

企业贷款获得率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4分,最后3名得1分,其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

获得贷款小微企业同比增长率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3分,最后3名得1分,其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

贷款获得率=当年发放贷款客户数/当年申请贷款客户数×100%,当年申请贷款客户数(含个体工商户)为当年正式进行银行贷款申请流程的客户数。

3)提质(10分)

信用贷款(1分)

信用贷款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信用贷款范围不包括扶贫小额信贷。

中小微企业贷款(1分)

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省市重点项目贷款(1分)

省市重点项目贷款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涉农贷款(1分)

涉农贷款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制造业贷款(1分)

制造业贷款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绿色贷款(1分)

绿色贷款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税融通业务(2分)

税融通产品服务企业数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无还本续贷业务(2分)

无还本续贷累放额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4)降本(10分)

当年累计发放贷款平均利率较去年累计发放贷款利率降幅最大的机构得5分,其他机构得分=5×(本机构贷款利率降幅/被评价机构中的贷款利率最大降幅)。

单户授信3000万元(含)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排名在本系统内低于或等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得5分,其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得3分,在全市利率排名中最后1名得1分。

2政策性银行单独评价

对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宿州分行分别根据各行对我市年度贷款增量、贷款增长率与各行前三年贷款增量、贷款增长率的平均水平确定评价结果。

3加分指标(20分)

1)银企招商(3分)

各金融机构发挥行业优势开展银企招商引进转型项目落地我市的,最多加3分(根据该项考核细则结果确定)。

2)落实工作部署情况(13分)

年度新型政银担业务发放额较高的前三名加2分。

宿州数字金融服务平台使用好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新增成交额多的,前三名加1分。

当年为在宿企业承销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银行机构,并存在我市的,每承销5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3分。

对年度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银行机构,本年发放额每达到2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2分。

对年度开展党建引领信用村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最多加2分(根据该项考核细则结果确定)。

绿色金融、乡村振兴和科创金融三项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综合评价前三名的银行机构,加1分。

每单独设立1个分支机构或网点并营业的,加1分。

年度科技贷款业务发放额较高的前三名加1分。

3)金融创新(2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做法或经验获得市级以上肯定或推广的,加2分。

(4)企业满意度(2分)

随机抽查企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办行”制度落实情况满意度,前三名加2分。

4一票否决

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风险事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企业正常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方面以评估减值、追加更换担保人等理由抽贷、压贷、停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致使企业经营困难的,经金融监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融资担保机构

融资担保机构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纳入评价范围。

评价内容主要为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新型政银担合作、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扶持、代偿追偿情况、依法合规、金融创新等情况。评价实行百分制,并设立加减分项,标准及分值如下:

1年末在保余额平均放大倍数情况(20分)。当年末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平均放大倍数达到5倍的,得15分;每增(减)0.1倍加(减)0.3分,最多加(减)5分。

2新型政银担合作情况(30分)。按目标完成率计分,完成年度目标得30分。

3代偿追偿情况(30分),评价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率,按功效系数法计分。

4年末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户数情况(20分)。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户数比重达到70%,县区、园区达到90%,得1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5加减分项。

1)金融创新情况。积极开展担保产品和业务创新、成效显著的,视情加分,最多加10分。

2)违规经营事项。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发现违规经营事项的,每项减3分,整改不到位的,每项减5分。

3)宿州数字金融服务平台使用好的前3名分别加543分,未有效利用的扣3分。

4)受各级政府、省级担保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表彰的,最多加3分。

(三)小额贷款公司

评价内容主要为年资金周转率、贷款投向、贷款分散、注册资本规模、金融创新等情况。评价实行百分制,并设立加减分项,标准及分值如下:

1年资金周转率情况(40分)。(当年累计发放贷款/注册资本)×100%达到200%的,得30分;每增(减)10%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2贷款投向情况(20分)。(当年累计向小微企业、个体户和农户发放贷款之和/当年累计发放贷款总额)×100%,等于年度全市平均数的,得1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3贷款分散情况(20分)。(当年平均每笔贷款发放额/净资产)×100%低于1%(含)的,得20分;每增0.1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20分。

4注册资本规模(20分)。按功效系数法计分。

5加减分项。

1)开展创新情况。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成果显著的,视情加分,最多加10分。

2)违规经营事项。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发现违规经营事项的,每项减3分,整改不到位的,每项减5分。

(四)其他地方金融机构

评价对象为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评价内容主要为当年的融资余额增幅、税收增幅等情况。评价实行百分制,标准及分值如下:

1融资余额及增幅情况(50分)。余额占20分,增幅30分,按功效系数法计分。

2税收及增幅情况(50分)。余额占20分,增幅30分,按功效系数法计分。

(五)证券机构

评价内容主要为当年证券机构年度客户交易额、年末交易开户数量、税收贡献等方面,标准及分值如下:

1对证券机构年度客户交易额和增加额分别排名,第1100分,依次递减5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占40%60%加权汇总。

2对证券机构年末交易开户数量和增加额排名,第1100分,依次递减5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40%60%加权汇总。

3对证券机构税收贡献额排名,第1100分,依次递减5分。

4上述3项得分,按35%35%30%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出总分(评价实行百分制)。

(六)保险机构

评价内容主要为原保费收入、原保费增速、保费收入占全市市场份额及在同行业间排序、保费留存我市等情况。评价实行百分制,标准及分值如下:

1当年原保费收入情况(20分)。达到上年原保费总额的,得15分;与上一年相比增(减)的,适当加(减)分,最多加(减)5分。

2当年原保费增速情况(20分)。按功效系数法计分。

3当年赔付金额情况(20分)。达到上年赔付金额的,得15分;与上一年相比增(减)的,适当加(减)分,最多加(减)5分。

4当年保费收入占全市市场份额及在同行业间排序情况(20分)。达到上一年末市场份额比重的,得10分,每高(低)于上一年末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超过或达到上一年排序的,得5分,每降1位减1分,最多减5分。

5重要时间节点(每季度28日至次月2日)保费留存我市情况(20分)。重要时间节点保费留存我市最多的,得20分。每低一个位次,减2分,最多减20分。

6加分项。

1)对宿州市本级税收贡献数额在行业内位居前10名且不少于200万元的,或新增税收贡献数额较大的,最多加10分。

2)积极开展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最多加10分。

(七)金融监督管理单位

1全市金融业运行平稳,新增贷款、增量存贷比、贷款增速、直接融资、上市挂牌、担保、保险等主要指标在全省处于先进位次或晋升位次的。

2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管作用突出,积极组织参加市委、市政府开展的各项活动。

(八)一票否决项

对不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相关金融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积极配合我市工作的机构单位,视情减分。对国家、省、市等督查评价及评优工作造成负面、不利影响的机构单位,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四、评比结果运用

(一)评比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邀请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组织实施。

(二)评比结果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按评价得分情况,对综合得分前五名的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表彰。

对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根据其工作业绩进行专项表彰。

对综合得分前三名保险业金融机构(寿险3家,财险3家),予以表彰。

对综合得分前三名融资性担保公司予以表彰。

对综合得分第一名的小额贷款公司和综合得分第一名的其他地方金融机构予以表彰。

对综合得分前一名证券机构予以表彰。

对金融监督管理单位根据其工作业绩进行专项表彰。

(四)市政府对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金融机构总部或省分支机构。

(五)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优先开立财政性对公存款账户和存放财政性资金等激励措施。

五、其它事项

(一)当年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当年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关于印发宿州市县区(园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评价金融工作考核办法等两个考核办法及2017年全市融资规模预期目标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63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市金融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功效系数法:得分={〔(N-最低)/(最高-最低)〕×0.4+0.6×满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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