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45/202112-00040 信息分类: 优秀政策解读案例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1-12-13 10:46
文  号: 暂无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负责人解读】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三级调研员邓东解读《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负责人解读】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三级调研员邓东解读《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13 10:46 编辑:地区经济科

一、背景和依据

2019年底省政府研究部署“标准地”改革工作,2020年3月正式在部分开发区启动试点,经过半年多的探索,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市在试点工作推进基础上,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组织实施“标准地”改革工作。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在开发区范围内推行“标准地”改革的基础上,扎实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氛围。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结合宿州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文件,形成《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各县区(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

四、工作目标

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20%按照“标准地”供地。

五、主要内容

(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估。

(二)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

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结果,合理提出新建产业项目“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体系,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三)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

按照《安徽省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标准地”操作流程实施土地出让工作。

(四)明确出让承诺履约要求。

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需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标准地”使用协议需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

(五)加强全过程服务引导。

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服务体系,提出全流程代办服务。

(六)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探索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

(七)拓展“标准地”适用范围。

鼓励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

六、保障措施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条件,实施“净地”出让,打造营商环境高地。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公开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及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建立“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七、名词解释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邓东

联系人: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科 张擎

咨询电话:30406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