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105-0013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5-21 14:09
文  号:  宿政办秘〔2021〕13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5-21 14:09 编辑:信息公开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

宿政秘〔2021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1

 

宿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和《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三个补短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医改〔20211号)精神,严格落实中央支持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告》(2019年第76公告),制定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清单,具体明确如下。

一、政策支持对象

在本辖区范围内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企业、医院、学校、写字楼等处,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辖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安保等方面的服务。

二、政策支持清单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在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无托育服务设施的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4.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依法依规办理。

5.加大对村(社区)托育支持力度,利用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6.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7.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8.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定租赁用途,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给托育机构。

(二)报批建设政策

9.充分利用居住区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通过自建民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支持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情况下优先注册登记,畅通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法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依法简化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程序,缩短民办非企业单位办证时间,每季度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10.依法简化营利性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积极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日办结零成本,进一步提升营利性托育机构便利化登记,每季度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11.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增加托育项目,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确保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服务,每季度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12.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13.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14.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15.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国有企业等提供托育延伸服务。各单位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等方式,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托育机构,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应远离病源合理临时托育场所,并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健康指导。

16.鼓励商务楼宇综合设置托育机构,并合理延展租赁期,保障托育机构可持续运行。

(三)人才支持政策

17.加强托育人才教育。协调高等院校,推进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18.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9.支持建设社区托育服务志愿者队伍,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原则,指导社区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如教体、卫生健康、保育员等专业人员)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依托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家长及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20.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综合监督机构,做好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社区内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等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将托育机构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21.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22.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六)监督管理政策

23.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七)财税补贴政策

24.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

25.托育机构用电(供电公司直供到户的用户)、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供电公司直供到户的用户)、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26.将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27.严格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告(2019年第76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