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112-00079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1-12-17 14:24
文  号: 宿政秘〔2021〕6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导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导则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17 14:24 编辑:信息公开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导则的通知

 宿政秘〔20216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导则》已经20211116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11130

 

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导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实施意见》(宿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建立健全物流服务体系,提升物流产业服务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建设长三角区域现代物流基地,聚力实现一城两区三基地发展目标,结合宿州实际,制定本导则。

一、支持物流双招双引

(一)支持招大引强。重点引入全国100强、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国内外知名供应链管理、国际货代等物流企业和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对于其在宿投资建设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项目,从事面向全国或区域的营运总部、商品分拨中心、配送中心、采购中心、物流方案设计等经营活动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建城市物流配送中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物流产业招商。对投资建成稳定运营两年,且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对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物流项目建成后三年内物流强度超过300万吨/平方公里/年的物流企业或园区,按投资额给予企业或园区管理法人单位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物流园区建成后三年内成功引进20家以上物流业企业入驻,形成现代物流全产业链的,按年营业情况给予园区管理法人单位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物流企业投资规模、产业带动等指标综合考核,给予资金奖励,前三年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的经济发展贡献度,后两年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度的50%。支持企业、协会等参与招商,对成功引进且落地开工建设的,按投资规模情况,给予主招引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人才引进培养。搭建校企交流平台,鼓励物流人才在本地就业。重点引进从事货代、多式联运、物流园建设管理运营、物流供应链管理、物流招商等方面的专门团队或专业人才,按市引进人才政策的兑现相关待遇。支持物流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对为大专以上院校物流类专业在校学生提供实践实习岗位三个月以上且当年满30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人5000元给予奖励。支持开展业务培训,对组织物流业务相关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根据规模和效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培训补贴。

二、支持物流用地保障

(四)提升物流用地优先级。列入省、市重点调度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使用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续期。

(五)创新土地出让方式。列入省、市重点调度项目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重点调度物流项目按照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标准执行。支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仓储用地土地利用率、容积率且指标符合规定的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保障末端配送网点用地。做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予以支持。新建工业、商业和社区项目应规划、预留物流配送末端网点用地,新建写字楼、居住小区应同时规划建设配送末端网点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时,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等快递服务网点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支持已建成小区内提供面积适合的快递用房。

(七)优化物流用地规划。在主要交通枢纽、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附近,配套安排适当规模物流用地。增加物流业年度用地指标,重点保障纳入国家、省、市物流业发展有关规划的物流园区(项目)用地。

三、支持物流重点领域

(八)支持工业物流优先发展。支持开展合同物流,提高协议制物流比重。支持大型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对工业企业剥离物流业务后新设立的物流企业,从剥离之日起3年内,按其经济发展贡献度的50%予以奖励,允许剥离物流企业利用原工业用地发展物流项目。对同工业企业开展物流合作且年物流费用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物流园区或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和3A级以上物流企业结对建设的联动发展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制造业企业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建设制造业物流联动发展集聚区,对当年规上制造业企业和3A级以上物流企业结对数量居全市首位的,给予属地县级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推动物流信息化、数据化、资源化利用。

(九)支持冷链物流加快发展。提高冷链物流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网络化水平,推广使用移动冷库等新型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对购置新增移动冷库等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共享型全程温控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仓储配送信息、标识信息、冷链产品可追溯。对冷链物流企业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冷链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额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推动冷链管理平台与宿州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支持围绕产地市场建设符合规划的中小型冷库、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对新建1000平米以上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按投资额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乡镇建设的保鲜仓储、高标冷库等设施用电,可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冷链物流项目生产性水电气用能与工业同价。

(十)支持绿色物流有序发展。加快构建以新能源物流车为主要载体,市、县(区)、镇(街道)三级网点为支撑的绿色城乡配送网络。在大型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快递转运中心、中心镇等布局建设新能源充电桩。对常态化运营的新能源城乡配送线路,按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绿色环保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二级、一级绿色仓库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6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一)支持智慧物流稳步发展。对市级及以上推广使用的物流供应链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建设智慧园区、智慧企业、智慧仓库和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物流园区,支持列入省、市重点调度项目。

四、强化金融支撑

(十二)支持物流企业上市。按照宿州市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和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励。

(十三)支持增强金融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增大物流行业的信贷投放规模,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息。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物流企业融资,融资担保享受市相关政策支持。对获得宿州市信易贷平台融资推荐的诚信物流企业,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仓单质押、融资抵押、动产抵押等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资的物流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四)拓宽物流产业投融资渠道。通过企业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性银行贷款等形式筹措资金投入物流产业领域。在市政府出资成立的新兴产业母基金下,设立规模2亿元的现代物流产业子基金,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民营社会资本等多元化主体,投资现代物流产业。

五、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十五)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晋升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供应链服务企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和五星冷链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适当一次性奖励。

(十六)支持物流企业升规入库。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的物流企业,或年营收增速超过20%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企业规模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根据其当年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给予适当比例奖励。

(十七)支持物流企业总部建设。支持发展供应链物流服务,推进产业高端资源要素聚集。对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采购分拨中心、业务单证中心、结算中心的供应链物流法人企业,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资格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视其当年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网络货运平台营业额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十八)支持物流仓储建设。对物流企业符合规划新建的仓储设施,按照单层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多层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支持将闲置建筑物改造为可利用仓储设施的,改造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的改造补助。对入驻符合规划的100亩(含100亩)以上公共型物流园区,租用办公、仓储、分拣处理用房的物流企业。自入园年度起,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房租补贴。办公、仓储、分拣处理等用房按实际面积计算(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5%),给予每月4/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十九)支持物流企业示范试点。对被评为或成功创建国家物流枢纽工程、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多式联运试点工程、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等国家试点示范工程的,给予园区管理法人单位或主导物流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入园集聚,对当年新引入中小微企业入园数量达到30家、50家的物流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获得国家、省级供应链创新及应用试点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畅通物流通道

(二十)支持铁路货运物流。对以宿州为始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铁路货运班列,发运量达到50/年并形成稳定国际物流通道的,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给予最高三年的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列、第二年4万元/列、第三年3万元/列。

(二十一)支持邮政快递物流。对年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2000万件、3000万件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邮政、快递企业经海关的出境邮件、快件年业务量首次达到10万件、20万件、30万件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20%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支持水运物流建设。以沱河、浍河、新汴河航道整治为建设重点,推进港口、码头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完善、结构优化、畅通高效的内河航道体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总投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三)支持区域性物流枢纽。争取国家铁路二类口岸和进口肉类、水果、冰鲜水产品、药品、成品油、汽车等指定口岸。支持市城区物流企业和市场有序外迁,对外迁并落户园区的物流企业按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发展服务首位产业、主导产业的干线物流,对干线物流基础设施项目按总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提升干线运输能力,对企业干线运输、集装箱运输按年货物总量适当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承担或参与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管理、招商运营的物流企业,结合实际贡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对于大型综合物流园区引入铁路专用线的,给予总投资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高于200万元。加快构建物流枢纽、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站点等四级物流体系,建立干线运输+区域分拨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多式联运网络,至2025年,力争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下降至12%左右。

七、支持物流融合发展

(二十四)支持物流企业技术提升。物流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等无线射频识别、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购置费用超过3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二十五)支持物流企业设备提升。物流企业新安装装卸作业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现代化装备,购置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采购设备费用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对新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冷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和标准化新能源运输车辆的,可以按照不高于投资额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对新购置营运冷链运输车、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费用达到200万元、300万元的,视其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按实际购置费用的7%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六)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对租用标准托盘并循环共用的3A级以上物流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租金额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二十七)支持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积极吸引国际国内大型物流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全国或区域服务功能设施(含快递基地、快件处理中心、电子商务和快递配送一体化仓储中心、呼叫中心)落户宿州,支持列入省、市重点调度项目。对新入驻租用服务业集聚区、海关特殊监管区或重点物流园区、快递园区、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营业、分拨处理及仓储用房,给予前两年免租金、后三年补贴租金50%的场地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高于15万元。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标准化分拨仓储设施或建设10000平方米以上,并为3家以上市内电商企业服务的快递分拨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仓配一体化设施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八、支持物流高效发展

(二十八)支持城乡物流服务一体化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共同配送体系建设项目,按总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从事城乡配送的物流企业,按年度物流配送业务量,给予适当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构建政府、企业、市场良性互动的信息共享网络体系,对物流园区或企业建设满足自身需求的物流信息平台,按项目软硬件实际支出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信息平台联通全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企业信息采集员给予不超过3000/年的采集补贴。支持快递企业共建共享村级服务网点资源,对邮政、快递企业在村级设立提供快递服务的末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十九)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给予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对城市共同配送物流企业使用新能源纯电动车辆开展城市共同配送业务的,支持除早晚高峰和重大活动期间外,免于办理货车通行证,放开通行。用于城市配送、邮政快递服务的新能源货车不受货车限行路段、限行时段的限制。支持开展配送车辆装卸货停靠点或区域规划设置,完善城区通行证办理机制。

(三十)支持建立城乡配送物流体系。加强城乡配送网络衔接,打造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往返互动的双向流通网络。对企业投资新建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达到1000个及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保障措施

(三十一)健全推进体制机制。构建统分结合、条块联动的现代物流管理体制,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现代物流牵头部门,负责行业宏观调控、规划编制、政策研究、资金扶持、考评考核等。商务、交通、邮政等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市场、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三十二)加强物流协会建设。支持市物流行业协会发挥桥梁作用,健全物流协会职能,推进协会规范化建设。支持物流协会承担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推广技术标准、交流行业发展信息、沟通联接行业企业等。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市内物流企业或行业协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5万元补助。

(三十三)建立物流统计体系。发改、统计部门会同交通、商务、税务、邮政等部门,研究建立全市物流业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管理制度。指导物流业统计信息交流,健全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十四)强化资金支持。市财政统筹安排服务业等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支持物流仓储设施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城乡配送网络建设、冷链物流发展、物流业标准制定、企业奖励等。专项资金年度实际兑付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安排总额。各县区、园区应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各地结合实际分别制定。

(三十五)本导则支持范围是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或单位组织。本导则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其他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导则凡涉及享受梯次奖补事项的,采取递进补差方式执行。

(三十六)本导则所指投资额为除购地款及缴纳的各项税费外的实际投资额,投资额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两年。本导则第(十九)(二十八)(三十一)条和涉及经济发展贡献度的支持对象落户在市管各园区和各县的,由园区、县级财政承担;落户在埇桥区的,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余条款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由国家、省及市本级相关扶持资金统筹支出,优先安排国家、省资金。

(三十七)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宿政秘〔201499号)同时废止。本导则政策有效期至202412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操作办法。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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