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开发区范围内推行“标准地”改革,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努力营造创新愉快、创业愉快、创造愉快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系统化改革。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配套,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实减轻企业负担。
2.坚持市场化配置。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3.坚持全过程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完善监管服务体系,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服务引导机制,同时建立奖惩制度。
(三)目标要求。
2021年底前,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20%按照“标准地”供地。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完成包括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在内的区域性统一评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二)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
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结果,合理提出新建产业项目“标准地”的准入产业、亩均投资、亩均税收、环境标准、能耗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市属省级开发区原则上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年;其他省级开发区原则上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亩,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探索设置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
按照《安徽省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标准地”操作流程实施土地出让工作。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对入驻开发区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标准地”主导产业的产业项目,将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政府(管委会)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四)明确出让承诺履约要求。
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需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标准地”使用协议需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对外公布清单及具体要求。用地企业对照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相应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加快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
(五)加强全过程服务引导。
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服务体系,提出全流程代办服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负责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对项目节能审查的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不动产权登记,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区域性统一评估,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牵头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及备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项目达产复核,参与竣工验收。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急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监管,按照职责对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实施监督核查。(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
(六)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探索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七)拓展“标准地”适用范围。
鼓励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特色小镇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实施“标准地”改革。(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牵头工作,出台工作细则,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落到实处。
(二)推动改革协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有效对接区域评估、审批制度、多评合一、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
(三)强化正面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并积极推广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相关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收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建立全过程信用档案,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附件:宿州市“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2021年12月9日
附件
宿州市“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全市“标准地”改革,强化部门协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改革工作;重点研究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标准地”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明确“标准地”改革职责任务分工,推动重大改革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通报工作进展,强化信息交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督促协调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将“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市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负责区域能评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对项目节能审查的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督促、落实等工作,通报“标准地”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编制“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域规划环评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五)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六)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物保护评价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七)市应急局。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监管。
(八)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九)市气象局。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的统一管理,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工作流程指引;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记载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报市政府。重大事项及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决定。